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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及政策路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9:19 中國經濟時報
-劉尚希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確了各級財政支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向和任務。盡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經成為當前的熱點問題,但我國理論界并未就此達成統一的認識,也未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給出一個準確的定義。從理論角度分析,即便在西方經濟學論著中也未發現有關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系統論述。由于公共服務與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緊密相聯,因此它不是單純財政的問題。某種意義上說,公共服務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同時又是政治問題。 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出的背景 中央之所以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其特定的現實背景。目前我國GDP已經達到20萬億元,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增長了近13倍,堪稱世界經濟奇跡。GDP的快速增長,國家綜合實力逐步增強,財政收入規模迅速擴大。在喜人的成就面前,也清楚地看到人們在各方面的差距也隨之拉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城鄉差距。目前我國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經濟差距十分明顯,包括教育、醫療、交通、信息、就業等各個方面;二是地區差距。這種差距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增加而不斷擴大,東部突飛猛進,中西部發展滯后;三是群體差距。高收入者、工薪階層和農村居民形成收入不同的群體,即便在城市或農村也形成了有明顯差距的群體;四是個人之間差距,在不同行業,同一行業不同部門、同一部門不同單位,個人收入相差日漸擴大。從上述四個方面的差距來看,個體差距是由于個人稟賦不同造成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城鄉差距、地區差距和群體差距往往是由于個人稟賦之外的原因導致的。譬如農民,由于其出生地在農村,是農業戶口,由此喪失許多機會,即使出來打工,也受許多限制,這種境遇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造成的,僅靠個人的努力是無法消除的。 上述差距的形成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關聯,同時也與我國現行制度不健全密不可分。深層次分析,四個方面的差距在經濟層面體現在財富差距、收入差距和消費差距上,也就是說,可以用財富、收入和消費來衡量和測度。財富差距是存量意義上的,是指包括所有資產和收入在特定主體之間的差距;收入差距是流量概念上的,是指一定時期內獲取或可支配收入在特定主體之間的差距;消費差距是效用意義上的,是指產品、勞務消費水平和質量在特定主體之間的差距,如食品、保健、住房、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發展市場經濟不可能拉平差距,三種差距必然客觀存在。對個人而言,三種差距中最重要的是消費差距,其次是收入差距,再次是財富差距。政府在調節三種差距時的落腳點應放在消費差距上,盡可能縮小消費差距,以使這種消費差距控制在社會正義和公平要求的范圍之內。把調節點放在消費上,既解決了最重要的問題——消費,同時又保留了市場效率機制所要求的財富、收入差距,以此形成激勵。把公平放在消費層面,把效率置于財富、收入層面,這樣就避免了公平與效率的正面沖突和矛盾。 就消費差距而言,中國人溫飽問題基本解決。我國貧困人口從改革開放初期2.5億人減少到目前的2100萬人,消費公平的程度大大提高了,但除此之外,“上不起學”、“看不起病”、“住不上房”等消費差距卻越來越大,現已成為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而演變成社會公共性問題,需要政府加以解決。正因為如此,中央政府明確提出要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公共服務的內涵 目前,理論界和政府文件中并未對公共服務的內涵給出一個統一的、準確的定義。綜合國內外專家學者的論述,歸納總結出以下幾種流行的看法: 一是從政府的性質來理解。在市場經濟下,政府要為市場服務;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為人民服務是政府應有的職責。在這個意義上,政府所干的所有事情都是公共服務。所謂構建服務型政府,即是這層含義上的。這種解釋過于寬泛,相當于說,公共服務=政府職責,這顯然與均等化的政策目標不吻合。 二是從政府的四大職能來解釋。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表述,現階段的政府職能有:經濟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成為國家職能的組成部分,但其不是政府的惟一職能。這是從排除法來定義公共服務,即除了經濟調控、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之外,政府所干的事情就是公共服務。由于未對公共服務給予一個正面的準確界定,到底什么是公共服務仍顯得十分模糊。 三是從有形與無形角度來定義的。服務是無形的,產品是有形的,因此有人說政府為民眾提供的那些無形的消費服務就叫公共服務,而有形的被稱為公共產品。這種直觀的理解實際上相當流行,在許多文獻中把“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并列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就證實了這一點。 四是從廣義公共產品角度來分析的,認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是同義的不同表達,沒有本質差異。公共產品在西方經濟學中有較充分的論述。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兩個基本特征。按照現在對公共產品的廣義理解,把法律、制度、秩序、公平正義等納入公共產品的范圍,這樣,公共產品就等同于政府職能。這等于回到了第一種定義上了。 五是從直接需求角度來解釋,認為滿足居民和組織直接需求的,都可稱為公共服務,滿足間接需求的就排除在公共服務范圍之內。這個定義并未說明公共服務的實質內涵,因為組織不僅包括政府組織也包括企業等,范圍過于寬泛。 筆者認為,所謂的公共服務是指政府利用公共權力或公共資源,為促進居民基本消費的平等化,通過分擔居民消費風險而進行的一系列公共行為。 居民消費風險包括三種: 一是可及性風險。即有錢也買不到的風險,如潔凈的水和空氣、治安等。 二是可獲得性風險。即買不起的風險,如食品、教育、醫療、養老等,如果沒錢就不能消費。 三是信息不對稱風險。如食品、藥品的質量以及醫療、教育的質量等,由于受知識分工的限制,人們對此類消費的質量和安全性是不清楚的,往往是被動接受,等到出現了嚴重后果才知曉。 上述三種風險直接影響到公眾的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從社會層面來看,往往導致消費的嚴重不平等,因此需要政府對居民的消費風險提供保障。如果政府不分擔這些風險,那么消費風險引致的消費不平等將會可能導致嚴重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是核心,勞動是受資本支配的,市場運行的結果必然是經濟上的不平等,包括財富不平等、收入不平等和消費不平等,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早就深刻地揭示了這一點。我國要搞市場經濟,這一點也是避免不了的。盡管有很多理論主張政府通過累進的所得稅、遺產稅等稅收手段可以對此加以調節,以減少經濟不平等,但從長期和動態來觀察,政府對財富和收入的不平等的干預是無效的,因為資本是最終的決定者,除非取消資本。馬克思也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提出以革命暴動的方式來取消資本(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實行沒有商品、貨幣的社會主義社會。政府對財富和收入的不平等難以有效干預,但對消費的不平等卻可以有效干預。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實際上就是分擔公眾的消費風險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目的就是促進消費的平等化。此外,政府支出結構不斷地向教育、醫療等公共消費方面傾向,實際上就是為了彌補私人消費的不平等。 從這個視角來看,政府通過提供公共服務來分擔居民消費風險,實際上涵蓋了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譬如教育,如果按公共產品的定義,它既有排他性又有競爭性,屬于私人產品,應由私人來辦。有些國家就是將此列為私人產品,如荷蘭的教育就是以私立學校為主,但教育質量卻與以公立為主的國家不相上下。可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不能用“公共產品”這個概念來涵蓋。 公共服務的目標是分擔居民消費風險,以避免公共風險的擴散。提供公共產品雖然也有這個作用,但只是防范和化解原發性公共風險,如前面提到的可及性風險和信息不對稱風險,而對于引致性公共風險,如前面提到的教育、醫療等可獲得性風險的化解,不是公共產品的作用范圍,卻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公共服務的最終目標是促進消費的平等化,也就是通過政府干預來部分切斷財富、收入與消費的因果關聯,阻止財富和收入的不平等效應繼續向消費領域蔓延,以避免或消除“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現象。 至于說“基本”公共服務,可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從消費需求的層次看,與低層次消費需要有直接關聯的即為基本公共服務。層次低的就是基本的,類似于馬斯洛解釋人的基本需求,吃飽、生存是最基本的需求,除此之外,安全、穿衣等也是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后,人們追求高檔消費就不是基本需求了,有錢多消費,沒錢少消費,這不再是政府的職責;二是從消費需求的同質性看,人們無差異消費需求屬于基本公共服務。如對食品和藥品的消費,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都要求保證質量安全,盡可能減少對健康帶來的危害。這樣的消費需求對所有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上述兩個條件決定了基本公共服務的外延。但“基本”不是絕對的,它會因時間、地點的變化而變化。(上) (作者單位:財政部財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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