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偉平/文
誤區之一:保險等于救濟。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在權利、義務上是對等的經濟合同關系。不要以為交了保險費,就是轉嫁了風險,保險公司就該替你分擔責任。保險的賠付是受保險合同的約束和法律的保護的,只有出現保險責任事故,才必須予以賠償。而救濟則是慈善機構或民政部門所做的單方面的救助活動,是無償的贈送,事先不需要經濟投入。
誤區之二:保險金等于賠償金。在許多險種的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中都明確規定,該險種的最高保險金額為多少,即在出險時最多只能賠付的限額。但在具體的理賠過程中,還要根據被保險標的的損傷或破壞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戶得到的實際理賠金額一般都小于保險金額。
誤區之三:無險就白買保險了。保險是現在花錢買未來的安全。人有旦夕禍福,世事難料,水火無情,一旦災禍來臨,再想保險為時晚矣。
誤區之四:個人買不起保險。許多人覺得保險是高額投資,一般人買不起。其實不然,我國保險已充分考慮了國情及居民經濟承受能力,許多普通險種費用是很低的。如家庭財產保險費率為3‰,人身意外險一般為2‰,相信大多數人都有能力承擔。
誤區之五:單位已統一買了保險,個人就不用買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一些單位為職工辦的險種主要是養老保險,也有部分單位辦了健康醫療保險,但保險金額普遍都比較低。其實,保險公司為個人開辦的險種是很多的,諸如意外險、財產險、子女婚嫁金險、子女教育金險等。如果要獲得較高的保險保障,個人還是應該有選擇地多購買一些人身或財產保險。
誤區之六:保險就是“現得利”。社會上一些人急功近利思想作怪,總認為花錢買了保險就要馬上得到回報,如果保險期內沒有發生事故而未得賠償款,似乎就是吃虧。有的甚至鋌而走險自己造出一些事故,以騙取保險公司賠償,求得心理上的平衡。結果,自造假案者“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不僅得不到賠償,還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事實上,保險也是一種商品,根據等價交換的原則,保戶交了保險費,就得到了風險保障。這種保障是獲得賠償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賠償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