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有華/文
自從1999年10月平安保險公司推出了我國第一個投資連結類保險———平安世紀理財后,投資類壽險產品銷售在國內掀起了熱潮,并因其具有的靈活的投資功能而受到眾多保戶的青睞。截至2001年3月20日,平安保險公司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已經突破18億元,投保客戶超過40萬人。投資類壽險產品在國內市場的走俏,使此類保險已逐步成為先行開辦此項業務的壽險公司的主打產品。然而,透過熱銷現象的背后,不難看出,投保人關注投資類產品,只注重它的投資回報,而投資連結保險可能引發的風險隱患卻被絕大多數人所忽略。
保險業作為經營保險產品的特殊企業,依靠負債經營,其實際承擔的是投保人現在和未來的風險保障與保險金給付責任,故保險公司的信息是雙方達成交易的前提。由于我國保險企業缺乏具有豐富經驗和專業素質的投資人才,加之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離規范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有很大的距離。這些問題使投資連結保險所積聚的保險資金,能否獲得令人滿意的投資收益成了問題。尤其是投資分紅類壽險產品面向百姓,其收益和風險事關投保人切身利益,投資者要求獲取其經營狀況、信譽好壞、服務質量和保險費率的相關信息是其權力的體現和合乎常理的要求。
應當看到,信息披露不規范或隨意性是我國恢復保險以來便存在的問題,這與我國保險發展的制度環境是分不開的。長期以來,由于保險在國內的壟斷經營,信息發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險公司理賠中所存在的“暗箱”操作早已人所共知,保戶很難了解到較為詳細的保險信息。更為嚴重的是,信息披露的不規范,不僅會增加客戶對產品不切實際的高回報率的追求,相應增加客戶的投資風險,而且也會給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及經營埋下不可預見的風險隱患。從長遠看,如果對信息披露不及時加以規范和約束,就會擾亂整個保險市場的秩序,使剛剛起步的投資類壽險產品有可能遭受重創。
近年來,隨著國內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保險信息的發布方式逐步開始走向市場化。特別是代理人營銷對擴大保險影響,傳播保險知識,做出了很大貢獻。在投資類壽險產品不斷問世的背景下,原有的保險信息傳播機制顯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完全有必要形成一種新的市場化的信息披露機制,促使保險公司面向市場規范披露經營信息,既讓公眾了解其真實情況,進而做出正確選擇,也為保險公司和客戶有效規避風險。
國外長期以來對投資類產品在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法規和措施。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內保險業有關專家認為,我國的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應貫穿保險經營的全過程:在客戶購買此類產品前,必須讓他們了解所有有關該產品的真實信息,如產品的功能、價格以及產品在投資回報方面的不確定性及存在的風險等;在客戶購買產品后,應定期、及時、如實地披露產品的經營情況。如產品的投資方式、投資方向、投資人的詳細資料等;信息發布應遵照嚴格的程序及方式,由職能部門進行評估,不能有任何誤導客戶的內容。同時,業內人士指出,我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應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有效披露信息。保險公司應以最易于被接受的方式,讓投保人或投資者用最少的時間和最低的經濟成本最大量地獲得相關信息;二是明確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應由保險公司對需公布的信息進行整理,經監管部門或專業人士評估后,將信息與評估結果一并公布;三是追究虛假披露或信息缺漏的民事責任。對虛假的信息披露,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項給當事人造成的誤導或經濟損失,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的民事責任。
隨著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國內保險業正日益面臨著外資的沖擊與挑戰,而規范化、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國內保險市場開放并加快與國際接軌的基礎。有鑒于此,業內人士指出,投資類保險必須建立相應的規范和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便公眾全面客觀地了解投資類壽險產品的相關信息,防止出現誤導和暗箱操作,影響保險公司聲譽,造成不必要的風險隱患,從而在根本上促進投資類保險的健康發展,使保險信息披露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險監管部門及有關方面也應加緊這方面的調查與研究,并盡快出臺有關的管理措施,使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做到全面、公正、客觀、及時,為迎接保險市場的開放,推動國內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