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樂山峨邊抗富“恐怖主義”行動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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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6日 12:07 贏周刊 | |||||
《贏周刊》記者親赴四川樂山調查發現,整個事件可能并不只是當前披露的這么簡單…… 事件回放: 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四川省樂山市峨邊縣城新街熱鬧的街面上突然傳來一聲巨響。半個小時后,一條驚人的消息開始在全城迅速傳開:峨邊縣資產上億元的第一富豪、縣政協副主席、明達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葛君明在自己的辦公室里被炸死,爆炸者與他一道身亡,此外另有5人受傷。 施爆者張明春由于玉林橋水電站的占地賠償與明達集團產生糾紛,矛盾激化,從而實施了這起爆炸。 最新進展:7月22日,也就是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樂山市公安局約見當地媒體,召開了有關此事的新聞發布會,宣布“成功破獲峨邊‘7.21’爆炸殺人案”,這也是到目前為止,官方機構唯一一次就峨邊爆炸案面向公眾發布消息。 據記者7月29日從樂山市公安局了解到的情況,樂山市、峨邊縣兩地警方已經聯手破獲了“‘7.21’爆炸殺人案”,但尚未結案,目前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證據。從其他渠道獲得的消息則稱,樂山市已經組成了專案調查組專門負責“徹查”此次事件,除公安、檢察機關以外,政法委和紀檢部門亦在其中。這一消息在隨后與某政府官員交談中得以證實。峨邊縣委7月30日召開的工作會議中也提及了此問題,稱要“徹查‘7.21’爆炸殺人案的深層次原因”。市縣兩級組成專案組調查此事件,并需要向省里匯報工作情況,前文提及的“深層次原因”似乎并不如大家所想像和了解到的這般簡單,據對已經掌握的情況的分析,所謂“深層次原因”至少包括人們思想觀念,社會價值取向和利益格局,依法行政,安全生產等問題。這是否同樣意味著“‘7.21’爆炸殺人案”背后并不是簡單的經濟糾紛? 死去富豪的發跡史 7月29日下午,記者前往峨邊縣,希望能進一步了解情況。 峨邊位處小涼山地區,縣城依山而立,大渡河穿城而過,是一個傳統的山區農業縣?可匠陨剑ú傻V)冶金,靠水吃水(中小水電),峨邊近年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去年經濟增長速度達到100%,縣內有四家年產值超億元的企業,此次爆炸案的主角明達集團便是其中之一。 當地人介紹,即使是作為傳統的農業縣,峨邊曾經也很輝煌,10多年前當地林區的生意相當的好,“一車一車的原木被拖到山外去,大的木頭一輛車甚至都裝不下”,當時“伐林致富”的盛況峨邊人至今都記憶猶新。明達集團能有今日的地位,在某些方面也受益于斯。葛君明90年代初投資的汽車配件和運輸業,是其完成資本原始積累的重要一步。 回過頭來看,明達集團興盛的歷程與峨邊縣工業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葛君明最初在父親領導的沙坪建筑工程隊做工,后接替父親當上建筑隊的隊長。1993年,原為集體所有制的沙坪建筑隊成功改制為民營企業,葛君明將其改名為四川明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隨后的一段時間里,明達建筑作為當地唯一的一家二級施工隊,承擔了當地幾乎所有的重要建筑工程,包括縣委住宅樓、郵政局商住樓、縣交管所綜合樓、金口河客運站等50余項。 1996年投資虧損的四川電石廠,被認為是明達集團成長路程上的經典戰役之一,葛君明以幾十萬元的價格拿下四川電石廠51%的股份,3個月后趕上電石價格上漲,公司扭虧為盈,目前年產值達到6000余萬元。 2002年,明達集團從峨邊縣政府處獲得了玉林橋水電站的開發權,該電站計劃投入3億元,裝機容量5萬千瓦,成為當地規模最大的幾座水電站之一。 此外,明達集團業務還涉及化工、貿易等,峨邊縣四大工業支柱產業“水電、化工、冶金、建材”明達集團已悉數占齊,當地官員稱明達集團可以占到全縣工業生產總值的30%。 由此,并不難理解明達集團在當地民眾和政府心中的地位,明達集團在當地無人不曉,而政府則在爆炸案發生后,已經安排多個工作組進駐明達集團,幫助企業穩定和恢復經營。 7月29日晚,記者進入峨邊縣,雇了一輛人力車前往明達集團,在到達明達集團辦公樓的時候,拉車的師傅回過頭來小聲說,“這就是發生爆炸的地方”。 葛君明的冤屈 在明達集團玉林橋水電站的指揮部,記者見到了負責水電站建設的項目經理任培義和負責群眾工作的李主任。 據介紹,玉林橋水電站是多年前就規劃好的項目,本該由另一家公司負責建設運營,但該公司水電站建設的相關投入遲遲無法到位,峨邊縣政府從該公司處收回了玉林橋水電站的開發權,并于2002年12月授權由明達集團運營開發。2003年9月,明達集團從四川省政府拿到了所需的相關批文,水電站建設重新開工。 在玉林橋水電站的監理公司里,我們見到了整個電站項目的工程圖紙,由于這座位于山區的中型水電站采取的是涵洞引水設計,這就意味著明達集團要在水電站壩體一側的山脈中挖出約6公里長的引水洞,并在6公里以外的地方建設發電廠。根據工程圖紙,發電廠的位置正好在玉林橋邊公路的位置,為了解決發電廠修好后會占用現有公路的問題,明達集團計劃在現有公路的對岸修建一條新的公路,這條公路設計長度198米,公路靠近河邊的地方,便是張明春的采砂場。 “我們并不打算占有張明春的采砂場,只是一旦涉及到道路施工,需要炸山,山腳下的采砂場就會遇到嚴重的安全威脅。而且只要采砂廠有人在,我們就不敢施工,砸傷任何一個人或者是工具都會給雙方帶來麻煩。”按照李主任的說法,明達集團只是希望把路修好,對張明春的采砂場并沒有什么要求!翱紤]到道路施工對采砂場的影響,我們愿意給出一些賠償!鳖愃埔驗樯婕笆┕ば枰加没蚪璧来迕裢恋氐膯栴},在玉林橋水電站項目中還有很多,其他的案子主要是對村民土地進行補償,由群眾工作組負責與村民商談,“補償不光是土地面積,還包括上面已有的植被,比如草或者是樹!崩钪魅握侨汗そM的負責人,“單是這些補償,就花費了明達集團不少錢,我們給村民的補償條件很寬松的,按道理土地面積應該以占用的平面面積來計算,我們用的是坡度面積。數少了一顆樹,村民找到我們,我們都會重新數一次,給他補上去。”李主任翻出一堆單據,指給我們看,“某月某日,給某村民補上一顆樹的數,26元……"而這些補償的款項,都會由葛君明簽字后發放,“涉及到公司資金的問題,都要有老總的簽字。”但是,與張明春交涉的工作在群工組進行不久后就轉給了曹國俊。曹是明達公司第四分公司的經理,新建道路工程的承包者,也是葛君明的遠親。李主任對于此的解釋是“群工組的工作也不完全是由自己來做,有合適的人把事情談好就行!睆埫鞔旱氖虑檗D移到曹國俊手中后,事情就有一些小小的變化,按照群工組跟曹國俊的口頭協定,曹跟張談妥賠償方案后,由曹國俊將補償款先墊付給張明春,曹國俊向明達集團結清工程款的時候再把自己墊付的錢拿回來。 也就是說,按照原有計劃,道路工程未完工之前,葛君明將不會簽署有關張明春采砂場補償款的單據,對于此事,也可能不知情。 恰巧的是,由于涉及到一宗安全事故,那段道路至今還沒有完工。 2004年1月,曹國俊的施工隊在開山爆破的時候,震落山上一塊大石頭,把玉林橋砸出了一條裂縫,導致交通受阻50余天之久。此后該段道路施工被暫停至今,曹國俊的承包合約也被終止。 雖然張明春對補償方案的不滿是導致爆炸悲劇的直接因素之一,但在明達集團方面看來,卻認為這件事情早已經解決。簽于2003年11月12日的一項《租用協議》,約定張明春將他的采砂場及他為運砂而修的便道租給曹國俊使用一年,租金4000元。在這一年中,張明春所辦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與河壩砂石均由曹國俊使用。張明春在協議上簽了字,從曹國俊處領走了4000元。 “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錢也領了,以為事情已經完結了,誰也沒想到后來盡然搞得這么大。”葛君禮覺得后來發生的事情是誰都沒有料到的,葛君禮是明達集團的常務副總,葛君明的三弟,他認為葛君明在死前是否確切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這都是個疑問。 我不知道什么叫硬來 張明春的身份是農民,4年前辦起采砂場后也算是小包工頭。據張明春的妻子周興容講,當年辦采砂場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附近要建水電站,“我擔心水電站一修采砂場就辦不成了,張明春認為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他還打算把砂賣給水電站”。張和妻子都知道采砂場只能冬季出砂,夏季會被水淹,每年都要重新投入維修,這并沒有影響他們對采砂場寄予厚望。1999年起,張明春花5000元辦了采砂許可證,修車路、治理砂壩、修建擋水壩等4年來累計投入3萬余元,每年還要交500元的管理費。“這個砂場每年可以收入2萬元左右,每年要投入1.2萬元維修,除去工人工資,還可以剩下三四千元!比那г诋數剞r村來講還算是不錯的收入,但因為要還債和給妻子治病,張明春家里的生活一直過得很艱苦。 2003年11月8日,任培義和劉仕太(縣水利局水政股股長)找到張明春,商談占用采砂場一事,提出愿意補償5000元,張明春并沒有答應。按照周興容的說法,他們期望的是能把之前的投資收回來,“大概3萬多塊錢,還包括已經篩出來的1萬多方砂,市價多少我們作價多少!薄坝幸淮尾車「鷱埫鞔赫劦臅r候我在場,我跟曹國俊說‘那你要賠償我們3萬塊錢呢’,第二次再見到他跟張明春談的時候就把我支開了,我當時以為他會按這個價格給我們補償。”周興容對記者說。 這個“出售”采砂場的方案在明達公司看來有些無理,“河灘都是屬于國家的,張明春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我們也只能是租路而不是買路!比闻嗔x說當時與張明春商談的一直都是租,而不是買。11月8日以后,有關占地補償的事情開始由曹國俊和張明春商談。 張明春在遺書中寫道:“又于10號(11月10日),劉世太(劉仕太)和曹國俊對我說想好沒有,我說你們方案我沒法接受,……,劉世太對我說,你想想,沒有商談余地了,你不同意我們就硬來。我不知道什么叫硬來。”有了解情況的人士稱,10日晚曹國俊和張明春曾達成一個協議,“曹國俊告訴我,他和張明春的事情已經談好了,我提醒他說,你們應該簽個協議。張明春在旁邊說,不用協議了,把錢給我就行!睆埫鞔涸谶z書中稱,他和曹國俊的協商的結果是曹以私人名義補償張1萬元。但這個協議似乎并不被玉林橋水電站方面認可或者知曉。 11月11日,黃如明(縣水利局分管水政工作的副局長)、劉仕太、任培義等人再次與張明春進行協調,最后雙方并未達成任何協議,張明春卻收到了一份自己的采砂許可證作廢的通知。 11月12日,張明春找到曹國俊要求兌現之前的承諾。曹對他說,明達公司是不會補償你的,我承包的這段工程要用你這一段公路,你我私人協商,給你4000元。張明春考慮到要付民工工資,勉強同意了曹的意見,雙方隨后簽署了一項協議,商定“玉林橋河灘地及公路租用一年,起止時間為2003年11月12日~2004年11月11日,租金費用4000元整,一年內張明春所辦河灘證及河壩砂石由曹國俊使用。使用期間出現問題,由張明春負責解決”。當張明春把4000元拿回家的時候遭到了妻子的強烈責備!拔覇査皇钦f好3萬元的么?怎么只拿回來4000元?是不是到什么地方亂花去了?張明春說自己真的只拿回這些錢,甚至是跪下來跟我說的!敝钡阶詈,周興容對張明春所說的仍不相信,也不知道張明春跟曹國俊達成的協議是租用而不是購買。 張明春是個性格內向的人,在占地補償問題上并沒有跟妻子交流太多,2003年過完元宵節后,張明春便搬了出去,半年內只回過兩三次家。 2004年7月19日,張明春離開家,便再也沒有回去。在這之前,張明春找水利局和明達公司協商過多次,均無結果。 主管部門點的火? 如果縣水利局不作廢張明春的采砂許可證,整件事情還有相當大的機會可以被緩和。 玉林橋水電站由明達集團負責開發,相關問題本應由企業自行處理,主管單位縣水利局在這個時候卻表現得熱心過了頭。2003年11月8日,劉仕太曾就水電站與張明春協商未果一事向水利局局長劉天華作了匯報。劉天華認為“玉林橋水電站是重點工程,如協商不好,就硬來”。 11月10日,在并不知道張明春和曹國俊已經達成口頭協議的情況下,劉天華決定出一個書面作廢張明春采砂許可證的通知來解決問題,并在11月11日正式發文。 按照張明春的想法,4000塊錢租用采砂場一年,租金收入與每年可以獲得的利潤相當,這還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一旦被吊銷采砂許可證,不但之前的投入都付之東流,還失去了今后的生活保障,已經篩好的1萬方砂石沒有辦法出手,從曹國俊處獲得的賠償也僅夠支付2003年請工人的工錢…… 十分氣憤的張明春曾在通知上留下這樣幾行字:“本作廢通知沒有政策為衣據(依據),其有效期還有5個月,此證我以(已)辦了5年,投資三萬余元,面積5.5畝,沙石(砂石)一萬余方,要求合理補償!”相關資料顯示,張明春最后一次年審采砂許可證的時間是2003年3月26日,2004年3月26日許可證才到期。 吊銷許可證的另一后果,是張明春認為明達公司在借助政府的力量向自己施壓。張明春留給家人的遺書中有這么幾句話:“我這個決定想了很久了,因水電局和明達公司串通一氣,欺炸(欺詐)與我,不給我補償,然而我們不是沒有說得起話的人,而是無從去說,再說明達公司財大氣粗,在縣上是得不到解決的,所以我只有驚動上級政府才有可能得到解決,造成這樁冤案的主要責任是水電局,他們沒收我的許可證,是沒有政策依據的,所以你們要向水電局討回這筆責(這筆債),一定要討回來為止……”據了解,劉天華已經因為違法作廢張明春采砂許可證一事,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調查。 有分析認為,雖然葛君明本人并沒有要求水利局“出手相救”解決此問題,但主管部門對于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難免過于熱心,反而給問題的解決帶來了變數…… (記者 項東) 短短一、兩年時間里,一批企業家甚至在肉體上都已經消失。從李海倉被槍殺到葛君明被炸死,一時間,一種恐慌情緒在企業家當中蔓延。 一份甚有影響的主流媒體在時評里稱,“在葛君明與張明春同歸于盡的悲劇里,我們再一次感覺到什么叫‘為富不仁’,什么是‘民不畏死’”。幾乎所有的評論都對張明春“同歸于盡”的舉動表示同情、理解;其中相當部分評論大表敬佩贊賞,稱其“義士”、“英雄”。不斷有人發表“應該追認張為烈士”、“為張樹立英雄紀念碑”的留言。網絡上還流傳著一個據稱是“張明春家庭地址和聯系方法”的帖子,不少網友表示會給張的家人捐寄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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