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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管公款還是貪污公款(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15:53 新安晚報
辦案人員緊緊抓住朱桂山提供的“外欠款清單”這條主線進行順藤摸瓜,查明清賬時這些房款的真實情況。按照單子上所列欠款戶順序,分別將苗某、程某等“欠款人”請進檢察院質證。 當他們看到辦案人員手中出示的“欠款單”時,簡直要氣瘋了。“都是鄉里鄉親的,低頭不見抬頭見,朱桂山怎么能這樣干呢!”于是,他們又主動向檢察機關提供出交款時朱桂山親手所寫的收條。經核實,朱桂山所列的3戶個人欠款均已交清。 隨后辦案人員又去查找售樓部欠20.9萬多元巨款,按照規定售樓部應只辦理售房手續,不應直接欠村里的錢。辦案人員兩次到商城售樓部查證,會計孫某證實,售樓部經手支付村里房款只有一次,是十五鋪村民錢某、周某抵押購房后因交不起房款,2002年10月又退地款37.5萬多元。此時社會上有人找售樓部要求購買十五鋪村地款抵的房子,于是售樓部便經手抵給了其他5戶,售樓部會計孫某陸續收取購房款(有現金、有一張14.6萬元信用社西關儲蓄所存單)后,分次轉交給朱桂山,朱桂山每次收款都打收條。2003年4月17日37.5萬元樓款付清后,售樓部又與朱桂山打了總條據,賬款相抵,不欠十五鋪村任何款項。為防止將來萬一發生經濟糾紛,售樓部會計孫某單獨記了一個憑證備查,憑證下的附件即有朱桂山寫的村民退地款抵給另外五戶的說明及總收條。 與此同時,辦案人員通過銀行也獲得了朱桂山在東湖信用社有個人存款賬戶,查明朱桂山交出的東湖信用社一張23.7萬元存單的款項來源是從其個人活期賬戶結轉。該活期賬戶在2004年3月5日曾存入14.6萬元,從數額、時間分析,該款很可能就是售樓部會計孫某在2003年4月17日之前給朱桂山的一張14萬余的存單。經過進一步的查詢,2003年11月7日朱桂山從西陽儲蓄所取出存為東湖信用社其個人的一張存單,到2004年3月5日又取出一塊存入其活期存折,2006年清戶轉為一張23.7萬元存單。 然而,朱桂山被刑事拘留后,依然心存僥幸,仍堅持售樓部和苗某、程某等人在清賬時還有欠款沒收齊。當辦案人員出示他寫的收條時,朱桂山竟然說不是自己的字跡,辦案人員耐心地向其宣傳法律規定,并說明可以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還找來其中的“欠款人”苗某與其對質。苗某面對面地講清了向朱交款的過程,并帶來了交款時自己當日在筆記本上作的記錄。 量刑畸輕,抗訴改判十年 朱桂山萬萬沒有想到,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如此詳盡,只好供認自己在村里清賬時提供的村地款欠款數單子與實際不符,內容不真實,從售樓部孫某處收取的5.5萬元現金和另一筆14萬多元存單都沒入村里賬務,所列苗某、程某等人欠款和售樓部欠款20.9萬元是為了湊夠村地款總數103萬多。同時承認社區和村里領導并沒人安排自己保管該款,是自己拒不將所收村地款交給村現金保管董某入賬,自己經手的33.6萬元未入賬,除因公支出約8萬元的條據沒報銷外,還有25.6萬多元處于個人名下,其中存入銀行23.8萬多元,其余1.7多萬元被其花掉。 去年6月,阜陽市潁泉區檢察院將朱桂山貪污案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潁泉區檢察院接到判決書后,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畸輕,不應認定朱桂山系自首,提請阜陽市檢察院抗訴。 阜陽市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朱桂山辯稱是村領導班子成員李某、曹某讓其收取、保管土地補償款的,因無人和其交接,而在其處保管。但該辯解得不到證人李某、曹某證言的印證。朱桂山辯解其受委托保管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貪污實施的否認,不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而且直到案發,朱桂山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時,才承認其處尚有十五鋪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25萬余元,其侵吞公款的主觀心理顯而易見,足以證明朱桂山具有占有公款的主觀故意。去年9月,阜陽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改判朱桂山有期徒刑10年。 按他自己的辯稱和持有的“證明”,村里取得的土地補償款中,其私存個人名下的25.6萬多元,是他“保管”的。這一“保管”,長達7年,而其間又歷經了清賬、人員變更、自己工作的變動。為此,檢察機關展開了艱難的偵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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