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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跨8月15日儲蓄分段計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17 揚子晚報
[揚子晚報網消息]
新華社電 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布利息稅計算具體方法,根據規定,調整后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將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規定還指出,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稅務總局提醒,儲戶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如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據介紹,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我國利息稅征收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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