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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開發票將成強制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31日 00:04 北京商報
“不管消費者要不要發票,收款人都必須逐筆開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逐筆開具發票的原則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現行辦法規定收款人在收款時應當開具發票。征求意見稿繼續堅持這一原則,并進一步明確:不管消費者要不要發票,都必須逐筆開具。也就是說,開具發票將成為收款人義務。 而為了配合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征求意見稿增加的規定指出,已經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不再逐筆開具發票,但付(收)款方要求開具發票的必須開具。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在加強發票統一、規范管理方面,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在實際執行中,公路內河貨運、電信、保險等單位的專業發票已全部歸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民用航空、金融等單位的專業發票正在逐步向稅務機關統一主管過渡。因此,征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辦法的這一規定,將上述各單位自行管理的發票歸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而針對一些特殊發票(如火車票等),如一律像普通發票一樣印制、領購,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征求意見稿在附則中增加規定:此外,根據這幾年相繼修訂和制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征求意見稿中重新調整了罰款數額,加大了處罰力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特殊行業的經營模式和業務需求,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于1993年12月開始實施。 丁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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