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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國債交易路線圖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 07:36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杜艷 北京報道 似乎是兜了一個大圈,所有的問題又回到了起點。 市場一直心有疑慮的特別國債發行安排,終于有了部分答案。財政部確認,特別國債不會直接向央行定向發行,不會影響市場的貨幣供應量,而會嚴格遵守法律行事。 但專家指出,如果遵循財政部的目前思路,在法律允許的范疇里,財政部很難達到之前提請人大審議時,所提出的發行目標:一、特別國債本身無法達到抑制流動性的目的;二、特別國債無法做到完全的市場化發行;三、用發行特別國債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外匯儲備多元化投資的成本。 繞道發行 有鑒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因此按照財政部的說法,特別國債的直接發行對象不是央行。 財政部同時聲明,特別國債的發行不會影響市場的貨幣供應量,以此判斷,特別國債的發行亦不會直接向社會發行。 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人士的說法:“特別國債會有一些復雜的安排,來規避掉法律上的發行障礙。”從而最終達到“外匯到了財政的口袋,而特別國債被央行持有的目的”。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何達到曲徑通幽,只能借助第三方平臺。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彭興韻博士指出:“可能的做法是先發給部分金融機構,然后在極短的時間內由央行完成購買。”這樣一來,等于“到機構過個賬”,對于貨幣供應量的影響幾乎為零。 于是,交易的路線圖就變成了:財政部發行1.55萬億特別國債給部分金融機構,財政部取得等額人民幣,央行在極短時間內從金融機構完成購買,持有特別國債,財政部用人民幣從央行購買約2000億美元外匯儲備,用外匯注資投資公司。 在這種操作方式中,財政部充當了外匯投資公司的出資人角色。 而對于這筆出資,財政部認為外匯投資公司需要 “有償使用”,由于財政部對于特別國債 “不再通過預算安排還本付息資金”,這意味著將由外匯投資公司承擔未來本息。 抑制流動性? 但這樣一來,特別國債本身對市場的流動性幾乎沒有影響,因而也就與其“抑制流動性”的目標相去甚遠。 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指出:“特別國債對于流動性會有影響,這個概念是有問題的。”他認為,特別國債的發行與流動性沒有直接的關系。 這種說法得到了社科院及眾多研究機構的認同。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為了降低1.55萬億“超級航母”的特別國債對于市場流動性的直接沖擊,財政部一般不會直接向社會發行,這樣的話,對于市場的流動性將沒有任何影響。 即便在央行持有特別國債后,由央行再分批投放給銀行間市場機構投資者,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屬于貨幣政策公開市場操作的范疇,而不再是特別國債的功能。 因而,財政部提交給全國人大的說明中指出的,發行特別國債意在“抑制貨幣流動性,緩解人民銀行對沖壓力”,與其后財政部負責人指出的 “不直接影響市場貨幣供應量”,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 目前,中信證券等機構投資者對特別國債對流動性的影響,已經由“看空”轉向了“中性”。 銀河證券研究部吳天舒指出,由于下半年約有1.5萬億元央行票據到期,所以即便央行將持有的1.55萬億特別國債全部轉發給市場,那么兩者對沖,也不會對市場的流動性有太多影響,只是做了一個置換,況且下半年的新增外匯儲備還將有2000多億美元,因而新增的流動性依然很可觀。 利率市場化? 進一步,如果要達到繞道發行的目的,專家指出,這已經很難是一個“純粹市場化的操作過程”。 盡管財政部在提交全國人大的說明中強調,“票面利率根據市場情況決定,以發揮其市場基準利率的作用,引導形成市場長期利率”,但銀河證券研究部副主任丁圣元指出,要做到完全的市場化,只有進行市場化發行,即面向社會發行,而在目前,這一點很難操作。 專家指出,如果是到機構走下賬,很快轉到央行名下,這僅是一種安排,而不是市場化發行。 如此操作,在一級市場很難做到完全的市場化定價,央行在購買時,也很難與機構完成純粹的“市場化定價”。 而進一步,如果央行將持有的特別國債替代部分到期央票,收緊流動性的話,必須面對二次發行的成本問題。目前,一級市場的10年期國債收益率已經達到4.4%,二次發行的成本必然要高于這個水平,那么中間的利率差成本,央行是否愿意承擔? 進而,如果央行分散發行,勢必推高長債的利率預期,對于長債收益率將有較大影響。如果央行集中發行,為保證短期內流動性,央行必須與其他的貨幣政策工具搭配使用,中和特別國債對于流動性的沖擊。 法律怪圈 綜合起來看,特別國債的發行,對于流動性即市場貨幣供應量并無直接的影響,當它被央行持有以貨幣政策工具登場的時候,已經是貨幣操作范疇的問題。而在它曲折發行的背后,更多的意義則在于外匯投資的多元化。 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認為,如果意義僅在于此,完全可以授權外匯管理局履行職能。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亦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說,以財政發債的形式成立一個外匯投資公司,有點“舍近求遠”。 他指出,按照現在的《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外匯儲備作為國有資產,可以由國務院直接授權人民銀行劃撥到財政部名下,然后由財政部作為出資人,直接設立外匯投資公司,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外匯投資公司的籌資成本。 而按照現在的運營方法,未來的法律關系并不清晰。 他指出,假如外匯投資公司像投資黑石一樣出現虧本,無法償還到期的特別國債本息,那么財政部作為出資人就要“兜底”,可這樣“財政部的出資人角色和財政的公共預算職能就混淆到一塊兒去了”。 而問題復雜化的原因就在于:誰是這筆金融資產的出資人?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 問題復雜化的原因就在于:誰是這筆金融資產的出資人?誰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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