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昌平)今年的新國五條出臺后,二手房交易應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加。而在政策出臺前若已經達成購房意向,應由誰交多出的稅費,則引發爭執。今天上午,順義區的張先生在豐臺法院起訴房主陳女士,他以新國五條符合重大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的購房合同。
張先生起訴稱,2013年1月20日,他簽約購買陳女士的房屋,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50萬元。今年2月26日,“新國五條”出臺,規定出售自有住房嚴格按個人轉讓住房所得的20%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張先生需多支付多達34萬余元的個人所得稅。對此新增的稅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4月24日,陳女士將涉案房屋進行了抵押。為此,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要求判令陳女士返還房屋定金、首付款,支付違約金等共計96萬余元。
“新國五條對我們的房屋買賣沒有影響。”在法庭上,陳女士反駁說,雙方于合同中約定的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間在北京市貫徹國五條實施細則出臺之前,張先生所稱的國五條對本案不構成任何影響。陳女士認為,由于張先生的違約行為,導致她售房收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合同一旦簽訂,當事人雙方均應嚴守契約精神,因此她可在扣除張先生的違約金后,將余款3.7萬元退回。
據了解,雙方交易的是位于豐臺區的普通商品房,價款231萬余元,約定貸款支付65萬元。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