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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
實習記者 鄧瑤 本報記者 高江虹
《反壟斷法》的出臺將人們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那些具有“壟斷性”行業的央企身上。石油、電力、鐵路、航空這些昔日人們眼中的老大,以后是否還會風光依舊?
此前,有媒體披露,央企重組將由國務院做出決定,不需要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審查。而《反壟斷法》亦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且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給以保護,這是否又在某種程度上排除了國家對央企的監督?《反壟斷法》與央企重組是否沖突?中小民營企業是否能夠借《反壟斷法》維護自身權益?外資在中國市場的行為將發生哪些變化?
近日,記者就這些問題專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反壟斷法》修改審查專家組成員、《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
央企也需接受反壟斷審查
《21世紀》:據媒體報道,有國資委研究中心人士日前表示,央企重組是由國務院做出決定,不需要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審查,您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時建中:我個人以為,這種把央企重組與《反壟斷法》對立起來的觀點僅僅是基于對反壟斷法的誤解而不是其他原因。
在《反壟斷法》施行之后,任何性質的企業重組,只要達到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標準,都應當進行反壟斷審查,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表現。即使央企重組是由國務院做出決定,也需要考慮相關市場的結構、集中度、競爭狀況等因素,而這些因素只有經過了反壟斷審查程序之后才能被認知得更加清晰和精準,依此做出的決定才能更加科學且不犧牲法治。
《21世紀》:《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給以保護,對此有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可能排除了對央企的監督,您認為呢?
時建中:反壟斷法的規定和基本原理同樣適用于央企重組。
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如果央企重組可以不經過反壟斷審查程序,恐怕只能留給民企和外企指責反壟斷審查歧視性執法的口實。
反壟斷審查雖然會增加央企重組的程序,但這是有價值的。這是因為經過了反壟斷審查的央企重組,不僅不妨礙國有資本的調整,現在考量了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的因素,可以有效地實現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這對整個市場經濟都是有益的。
《21世紀》:目前我國電信、郵政、電力、鐵路、石油、航空都被認為是壟斷性行業,《反壟斷法》將這些行業產生哪些影響?
時建中:除了你提到的電信、郵政、電力、鐵路、石油、航空等,還有銀行、保險、證券等都屬于管制性行業。這些行業或者由于自然壟斷的原因或者由于進入管制的原因,都不是可以自由進退的行業。
盡管與過去相比較,這些行業內競爭的激烈程度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仍然屬于壟斷性的行業。同時,這些行業多數關系國計民生,因此又屬于公用事業領域,與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不可否認,這些壟斷行業程度不同地存在濫用優勢損害消費者福利的行為,頗有民怨。
對于壟斷行業的反壟斷效果,直接受制于如何認識和處理《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的監管法之間的關系,以及壟斷行業反壟斷執法權的歸屬。如果簡單地認為《反壟斷法》與這些行業的監管法之間屬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如果反壟斷執法權被行業監管機構主導甚至壟斷,那么,無論是發生在這些行業的經濟性壟斷抑或行政性壟斷,執法的效果注定了差強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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