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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十五項新型消費關系納入調整范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44 大眾網-大眾日報
本報記者 姜玉泰 省人大常委會下月審議山東省消保條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已經決定,在9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8月26日,記者采訪了省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員,獲悉了這部法規草案的有關內容。 條例草案將“客運服務”、“美容美發服務”、“房產經營”、“教育消費”、“旅游消費”、“中介服務”等15項新的消費關系納入調整范圍。其中主要包括: 消費卡券:經營者發行消費卡、券,不得單方設定限制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因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消費卡、券不能繼續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將消費卡、券的余額退還消費者。 餐飲消費:餐飲經營者未經明示,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 攝影沖印:攝影沖印業的經營者,應當將拍攝、沖印的全部影像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約定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裝飾裝修: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物業管理: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利用共有部分開展有償服務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 家用汽車:家用汽車修理者以及其他從事修理、加工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費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已經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免費包修。 醫患關系:醫療機構應當允許患者或者其家屬查閱、復印檢驗檢查報告、處方、手術及麻醉記錄、護理記錄、醫囑單等有關醫療資料等等。 洗燙經營: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或者造成衣物損壞、串色、染色、遺失的,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據悉,之前該行業行規為賠償一定的洗燙服務費用。 公用企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通信、殯葬等公共服務企業,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沒有合法依據收取費用或者押金、保證金的,應當向消費者加倍返還,并承擔消費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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