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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管企業決策失誤損失逾100萬或被問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3:03 第一財經日報
100萬元與25億元相比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只占萬分之四,但今后如果山東省省管企業決策人員因決策失誤,造成這樣數額的損失,也或將被追究責任。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從山東省國資委獲悉,該委正在就《山東省省管企業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暫行辦法》為追究決策人員決策失誤設定了明確的“數字杠杠”。 記者注意到,因決策失誤造成損失100萬元以上就可能被追究責任(見圖表)。對決策失誤人員的責任追究分為4種形式: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薪金,降職或建議免除職務,職位禁入。上述處理方式可以并處。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列入企業領導班子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含相當職務人員)等列入責任追究處理范圍。 違反規定進行對外擔保、對外拆借資金、調動大數額資金,違反規定從事股票、期貨、委托理財等高風險投資業務,違反規定實施企業改制、兼并破產、資產核銷、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等行為,如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都將被作為重大決策失誤追究相應責任。 在集體決策中,投棄權票也不能免責。《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集體決策中,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的,免除該決策人的責任。但在董事會決策中,持贊同意見的為主要責任人,棄權的成員為次要責任人;在經營班子決策中,總經理為主要責任人,持贊同意見和棄權的成員為次要責任人。 《暫行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決策人員的責任意識,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公開數據顯示,去年,山東省43戶省管企業平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為109.33%。其中,納入經營業績考核范圍的24戶企業,平均保值增值率為110.90%,其他19戶企業平均保值增值率為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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