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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半年查結商業賄賂涉案2.44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13:55 南方日報
戎明昌 鐘達文 粵紀宣 廣州半年查結商業賄賂涉案2.44億 2000人次主動拒收或上交違規所收錢物共計475.8萬元 筆者昨日從廣州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從去年5月開展專項治理工作一年多來,廣州市按照宣傳發動、調查摸底、查擺問題、分類處理、糾正整改和檢查評估六個步驟,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開展了30多萬人參與的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工作。 通過自查自糾,廣大干部職工和從業人員普遍受到了一次反商業賄賂教育,并查處了廣州市海珠區農業水利局原局長楊文標、增城市教育局學校用品服務中心原主任李宇順等一批典型商業賄賂案件。僅今年上半年,就查結商業賄賂案159件,刑事處理67人,涉案金額達2.44億元。 30多萬人參與自查自糾 廣州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廣州市治賄辦從市屬有關單位抽調了8名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實行集中辦公。全市負有專項治理任務的39個重點單位和公、檢、法等單位按照要求,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據統計,全市有將近600人參與治理商業賄賂領導機構工作,有近100人參與治賄工作部門工作。 治理商業賄賂的第一階段是從去年5月份進行至今的自查自糾工作,此項工作覆蓋面廣泛,廣州市共有12個區(縣級市)和27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被納入專項治理重點范圍,4759個單位參加了自查自糾工作,其中行政單位796個,企業1100個,事業單位2863個,參與自查自糾的人數達到30多萬人。 半年查結商業賄賂案159件 市治賄辦負責人介紹,一年多來,廣州市的治賄工作卓有成效。治賄辦的工作人員拿出一大沓厚厚的《廣州市治理商業賄賂工作資料》,其中有各單位自查的問題及其相應整改措施、已經查結案件的詳細記錄、治賄工作簡報等。筆者翻開其中一本《查辦案件明細表》,里面對每一個被查結的商業賄賂案件的行賄人、受賄人、違法違規詳細情況、涉案金額、處理結果等都有非常細致的紀錄。該治賄辦負責人介紹:“僅2007年上半年,我市各執紀執法機關就查結商業賄賂案159件,刑事處理67人,涉案金額2.44億元”。 另據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6月,廣州市約有2000人次主動拒收或者上交違規所收錢物共計475.8萬余元。 一年建防腐治賄新規1762項 市治賄辦負責人認為,“治理商業賄賂更重要的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能夠有效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從管理制度上加以防范,防患于未然”。據了解,該市一年來新建各種預防腐敗和防治商業賄賂制度1762項,修改完善制度3164項。 “下一步,廣州市將圍繞前一階段自查自糾工作中查找出的問題,認真落實有關防治商業賄賂制度建設。”“一是抓緊出臺一批重點防治措施,進一步落實防治商業賄賂制度建設的責任制,并以此作為考核評價有關單位治賄工作的重要內容;二是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財政、金融投資體制改革;三是把治理商業賄賂與構建懲防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強化部門內部管理和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結合起來,通盤謀劃,協調互動。并結合行業自律工作,積極探索和推動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及非公企業開展防治商業賄賂工作”。 薄弱環節 自查自糾重點瞄準六大領域 工程建設 土地出讓 產權交易 醫藥購銷 政府采購 金融投資 廣州市在基本摸清不正當交易行為易發多發領域和部門,摸清不正當交易行為的易發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基礎上,確定將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金融投資六大領域作為治理的重點。廣州市通過自查自糾,檢查出了一些容易產生不正當交易行為和商業賄賂的問題或薄弱環節,也查處了一批商業賄賂案件,不正當交易行為易發多發勢頭得到了遏制。 醫藥購銷 千多名醫護人員上交“紅包” 廣州市衛生局在自查自糾中著力消除收受“紅包”、回扣、開處方提成等不良現象。據該市治賄辦負責人介紹,從去年5月至今年5月,市衛生系統已經有1000多名干部職工上交了“紅包”,總金額超過了120萬。 在制度建設方面,為規范醫療衛生單位的采購行為,廣州市衛生局還實行了陽光掛網限價競價采購制度,制定了《廣州市醫療機構集中招標采構不履約的處理辦法》和《2007年廣州市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方案》。筆者還了解到,從今年7月1日起,廣州市醫療機構全部實行掛網限價競價采購,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領域“黑箱作業”和腐敗問題的發生。 政府采購 根據近期市場價設置最高限價 今年有人大代表反映,在少數政府采購行為中,器材采購和公務車采購的價格比市場價還要高。為此,廣州市財政局把政府采購環節作為自查自糾的重點,特別印發了《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價格評審管理意見》,制訂了數項措施,主要包括:采購人開展采購活動前,必須對采購項目近期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并據此設置最高限價;把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作為評標基準價,增大符合要求的低價產品的中標優勢;建立“協議供貨項目”或“網上快速詢價項目”,如果采購人在發現市場上其他供應商銷售的同類產品及服務在相同可比的條件下,其價格明顯低于網上掛出的協議供貨價或者網上快速詢價采購價的,采購人就可以向其他供應商采購。 從廣州市治賄辦公室提供的材料看,在政府采購行為方面的自查自糾工作成效相當顯著。如廣州市體育局,他們清查了幾年來不規范的政府采購行為,并逐項進行原因分析、認真制定改進措施、明確改進時限和具體責任人,保證了整改工作落實。 土地出讓 建立土地競買人信譽檔案 據了解,中央在治賄工作中確定的六大重點領域本來包括了“資源開發”,但是廣東省根據本省金融市場發展較迅速的特殊情況,確定用“金融投資”取代“資源開發”,列為治理重點。 在其他重點領域,各部門也有一系列“大動作”。如廣州市建委針對部分工程存在拆分避標、施工設計變更隨意性大、監管不到位等問題,聯合廣州市檢察院、市水利局、市交委研究制定了《關于規范重點工程專項預防職務犯罪的意見》和《預防重點工程職務犯罪指引》;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的重點則放在土地出讓上,他們建立了信譽檔案,一旦證實土地競買人通過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將把該競買人列入“黑名單”,嚴禁參加今后的土地競買和房地產開發。 回扣形式 超市“上架費”也屬商業賄賂 治賄辦表示,許多司空見慣的“行業潛規則”本質都是商業賄賂 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廣東某電器有限公司為了提高電器開關插座的銷售額,賬外暗中按銷售額的3%到7%的比例,給付韶關市某照明電器設備工程公司、中山市某五金電器公司回扣款共5.4萬多元現金,廣東某電器有限公司通過這種手段獲利達20多萬元。 上述這些類似事件在市場交易領域其實并不鮮見,但常常被社會公眾忽視,這些行為有時甚至會被視為“市場規律”或者“潛規則”。廣州市治賄辦負責人介紹,其實上面這類行為都屬于商業賄賂,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者將要受到刑事處罰。 回扣率從0.5%到7%不等 據記者了解,企業交易中發生的商業賄賂形式是相似的,主要是貨物或服務供應商為獲取交易機會,取得競爭優勢,或給介紹業務客戶中間人“傭金”,或直接給下一級銷售商銷售“回扣”,以達到與客戶交易的目的。“回扣”的名稱林林總總,有“上架費”、“產品進場費”、“銷售業務費”、“促銷管理費”等,這些費用一般按照銷售金額的某個比例給付,這個比例可以根據供應商的貨物擺放的位置以及占地面積來決定,具體數字從0.5%到7%不等。這些“傭金”或者“回扣”當然都不會“入賬”。不正當交易行為多發于電器銷售、百貨超市、工程材料等領域,且往往會被視為“行業潛規則”,但因為錢物都是“賬外”暗中給付的,所以這些行為實際上都構成了商業賄賂。 供貨商給銷售方的“好處”有時也不限于直接的金錢“回扣”。筆者從廣州市治賄辦了解到,某些供貨商會采取更隱蔽的手段,例如在銷售對象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商業廣告,又或者為銷售人員提供免費旅游機會等。愈加隱蔽的手段給目前的治理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尤其是在企業交易行為中,該市治賄辦負責人認為,“由于無法通過行政組織管理渠道的內部力量進行監管,對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商業賄賂的治理有特殊的難度”。 打擊不法中間商是關鍵 據記者了解,企業間的商業賄賂多數會通過中間人完成,而這些中間人大多數都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例如廣州市某家具五金生產企業就曾在2005—2006年間,分別向6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支付傭金共計2萬多人民幣,涉及經營額高達110多萬元,違法獲得利潤將近30萬。因此,打擊這些非法經營的中間商,就成為消除企業間不正當交易行為的關鍵一步。 針對部分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素質參差不齊、監管缺位的情況,廣州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產權交易所專門完善了《企業產權交易操作規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實行所有交易項目信息發布實名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記者觀察 不正當交易違法成本仍過低 盡管廣州市已經在打擊商業賄賂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從目前情況看,還是有部分商業賄賂行為并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規制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滯后性,導致一些不正當的市場交易違法成本過低。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相對應的第二十二條則規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和受賄罪也有相應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企業、公司人員行賄罪或者受賄罪,收受或者給予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犯罪。” 而所謂“數額較大”,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侵占、受賄、挪用資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經濟較為發達的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8個市)以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包括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云浮13個市)以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 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商業賄賂的罰款更多的是在5萬元以下,雖然近年來廣州也加大了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處罰力度,但是相對于不正當交易可能產生的數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的巨額利潤來說,法定的罰款數額明顯偏低。例如廣州某空調凈化技術有限公司于2004年到2006年間,通過支付中間人姜某和楊某大量傭金的手段,與數間深圳企業簽訂涉及金額高達300多萬元的供貨和服務合同,違法所得將近30萬元,但最后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以外,對當事人的罰款才區區1萬元,顯然與違法所得不成比例。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部分商業賄賂變得越來越隱蔽,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對受賄金額的認定也面臨著越來越多新的挑戰。這說明,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企業間商業賄賂的違法成本比較低,法律并不足以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產生足夠大的震懾力。 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對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規制基本上僅僅限于傳統的“金錢交易”,而對一些新型的商業賄賂形式,如免費旅游、性賄賂等卻缺乏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已經形成法律空白。例如,廣州某藥業公司2006年曾經以在銷售對象出版的刊物上刊登廣告為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賄賂總額超過10萬元,但按相關規定,處理結果卻只是行政罰款5萬元。雖然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把十種新的賄賂形式納入“受賄罪”的范圍,但其規制范圍也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相關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界定仍是一片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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