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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性金融南粵助學播灑及時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4:45 金融時報
助學貸款進行時系列報道之四 李子漢 徐晶 李倩 2007年5月28日,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將第一批國家助學貸款發放至三所首批試點高校的貧困學生手中,截至6月28日已累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428萬元,惠澤全省88所高校、33522名經濟困難學生,滿足了廣東省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2006年秋季及2007年春季開學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需要,有效解決了貧困學生上學難、貸款難等問題。 作為承接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貸款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負責對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提供全面貸款支持,對貸款的計劃、發放擁有最終審批權和對管理平臺、操作平臺的檢查監督權。并授權助貸專門機構受理借款申請、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催收本息等工作,通過風險補償金專用賬戶的管理,對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建立風險約束與激勵機制。 此外還有兩個信用建設平臺:1、以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助學中心”)為管理平臺,負責指導高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核準高校助學貸款申請,撥付財政貼息經費,統一管理助學貸款的使用與回收,向銀行提供有關信息。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雜費等統籌管理工作。2、以廣東省117所普通高校(不含4所中央部委屬、3所深圳市屬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下同)各自設立助學貸款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助貸專門機構”)為操作平臺,由各高校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制訂助學貸款操作細則,負責助學貸款申請的受理、審查、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后管理和回收等業務;負責建立學生助學貸款信用檔案,推動學生個人誠信體系的建立。 開行對貸款的發放及還款流程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學生貸款金額根據實際情況每人每學年3000-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高校根據本校的總貸款額度和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開發銀行貸款首先發放到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再由助學中心分別撥款至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在由開行指定的代理結算銀行所開立的個人賬戶上,開行指定的代理結算銀行根據高校提供的數據直接從經濟困難學生上述個人賬戶中扣收其應繳的學費和住宿費,并將生活費直接劃入學生的生活用卡。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還款期限為畢業后6年內還清,其中畢業后的寬限期控制在2年以內,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 為解決學生借貸后無意或無力償還從而造成違約率上升問題,充分調動高校管理風險的積極性,開發銀行創造性地提出建立基于風險補償金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將風險補償金實行專戶管理,分校核算,專款專用。二是將風險補償金的支付與高等學校的管理績效直接掛鉤。貸款到期后,視其還款情況對相應的風險補償金進行結算。若學校管理得好,貸款違約額低于繳納的風險補償金數額,剩余部分全部獎勵給高校;若學校管理得不好,貸款違約額超過繳納的風險補償金數額,高出部分由助學中心、高校和開發銀行按比例分擔。三是用風險補償金補償后的違約本息由高校繼續催收,回收的貸款本息及罰息在下一年度全部或部分返還高校。這一做法從根本上解決了原來權責不對稱的矛盾,高校既是助學貸款的受益者,也是風險責任的承擔者。 開發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開行還將密切與教育廳助學中心、委托代理行的聯系,建立適應實際情況的合作關系與模式。同時開展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使各貸款高校充分熟悉助學貸款工作的流程,順利承擔起部分貸款管理工作,以滿足將來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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