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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居民在深限購自住房一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8:35 深圳晚報
本報記者丁蕩新報道 市國土房產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以規范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行為。 明確自用和自住條件 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條件為:境外機構是已在我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并只能購買用于辦公所需的商品房(辦公類)。境外個人(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并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購買非自用房地產須報批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我市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登記后,方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 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匯指定銀行核準購房外匯資金結匯時,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條件的,予以辦理購買境內商品房外匯資金結匯核準手續;在市國土房產局辦理一手房預售合同備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產權登記時,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條件嚴格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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