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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郭榮村 每經實習記者 陳浩 每經編輯 張海妮
11月20日,*ST康美(600518,SH;昨日收盤價4.44元/股)發(fā)布公告稱,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于2021年11月15日召開,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與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以下簡稱重整計劃草案)以及相應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今年6月初,揭陽中院裁定受理*ST康美破產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公司管理人。10月20日,意向重整投資人報名時間截止,截至10月31日,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代表廣東神農氏企業(yè)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下稱神農氏)向公司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資方案》。根據《重整投資方案》,參與本次重整的投資人擬向公司投入的資金總額不超過65億元。目前,*ST康美的破產重整結果仍未落定。
重整案有了新進展
*ST康美重整案有了新進展。11月20日,*ST康美發(fā)布公告稱,在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及出資人組會議上,有財產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與出資人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以及相應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具體來看,有財產擔保債權組中,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100%,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為4.20億元,占該組債權總額的100%;普通債權組中,表決同意的債權人占出席會議的該組債權人的99.85%,其所代表的債權金額為339.19億元,占該組債權總額的86.43%。
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公司擬調整出資人權益并引入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東恒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知名國有企業(yè)為戰(zhàn)略投資者。今年10月20日,意向重整投資人報名時間截止,截至2021年10月31日,廣藥集團代表神農氏向公司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資方案》。神農氏的構成如下:廣州神農氏中醫(yī)藥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廣東粵財產業(yè)投資基金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廣東恒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揭陽市金葉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
*ST康美還表示,公司在積極引入戰(zhàn)投同時將采取多種形式減輕或消除歷史負擔,包括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破產重整結果仍未落定
2021年4月22日,*ST康美債權人廣東揭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已資不抵債,但仍具有重整價值為由,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6月初,揭陽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公司的重整申請,并于同日指定公司管理人。
同時,*ST康美啟動了債權申報。截至7月25日的債權申報截止日,共計57330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金額總計435.24億元。隨后,公司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10月20日,意向重整投資人報名時間截止,廣藥集團代表神農氏向公司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資方案》,參與本次重整的投資人擬向*ST康美投入的資金總額不超過65億元。
在被爆出巨額財務造假之前,*ST康美曾是國內中藥龍頭企業(yè)。根據2019年8月證監(jiān)會下發(fā)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在2016年至2018年的年報里,*ST康美涉嫌累計虛增營業(yè)收入291.28億元,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6億元,未經決策審批或授權累計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116.19億元。
公司提示,法院已裁定公司進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敗而被宣告破產的風險;如果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將被實施破產清算,公司股票將面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如果公司實施重整并執(zhí)行完畢,重整計劃將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前三季度營收下滑兩成
記者注意到,2021年前三季度,*ST康美營業(yè)收入約30.86億元,同比下降22.30%,凈利潤虧損約10.25億元,同比虧損有所收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近期關于*ST康美的新聞可謂接二連三。前不久,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一審判決就涉及該公司。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
此前,證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形式表示,*ST康美連續(xù)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xù)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ST康美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下一步,證監(jiān)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yōu)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tài)化開展。
據悉,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相比,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且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同時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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