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水污染誰之過 起底三大責任方
段心鑫
環保部副部長翟青指出,蘭州自來水超標事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對供水企業的監管不力。
根據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12年前、甚至27年前的化工廠爆炸,竟在多年之后造成蘭州市“4·11”水污染事故。而在污染威脅存在的情況下,蘭州相關主管部門和威立雅公司盡管有時間來化解風險,卻等來了水污染事故。
4月14日,蘭州市恢復了正常供水。蘭州市政府宣布,這場自4月10日開始的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已平息,未來的工作重點將轉移到對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蘭州威立雅”)的自流溝改造,計劃5月13日完工。
事故原因調查顯示,本次水污染是由于,中石油蘭州石化分公司(下稱“蘭州石化”)在以往爆炸事故中泄漏的油污滲入水廠自流溝。此調查結果一出,輿論焦點從蘭州市政府和蘭州威立雅公司轉向了中石油系統。
但中石油相關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蘭州石化與蘭州威立雅水廠自流溝有交叉的管道為早已廢棄,現有管道設施不存在泄漏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蘭州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蘭州威立雅及蘭州石化三方在此次污染事件中都負有責任,而相關主管部門和蘭州威立雅應負主要責任。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參與起訴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的蘭州居民稱,4月14日上午,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拒絕接受他們提交的任何起訴材料。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該案的五名原告均為該事件的利益關系人,其要求的侵權賠償數額僅針對自身受損的權益。原告方表示,將對蘭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訴理由后再次訴訟。
風險源已伴左右幾十年
蘭州石化前身為蘭州煉油化工總廠和蘭州化學工業公司,1956年開工建設,1998年劃歸中石油,2007年兩家公司組建為今天的蘭州石化。
從該公司兩次爆炸事故來看,如果說1987年發生爆炸之時,中石油因尚未成立而不必追責,那么2002年的爆炸事故,中石油難以推脫其責任。
中石油人士介紹,兩次爆炸發生后,蘭州石化對泄漏渣油進行了打撈,但部分污染物無法完全清除。此外,與水廠自流溝有交叉的管道已在2003年停產、2006年廢棄,不存在污染水源的可能。
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鄭志強介紹,1987年的爆炸事故造成34噸渣油未能回收,滲入地下;2002年的爆炸事故未統計渣油滲入地下的渣油,兩者造成了水廠自流溝受到污染。
事實上,漏油事故通常都會遇到無法完全清除污染物的問題,這一點中石油與蘭州市政府方面都知情。
馬中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中石油作為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不僅僅要解決當時的事故,還應該解決后續全面的清理和修復問題。
此外,雖然蘭州石化已將老廠關閉、管道廢棄,但并不意味著污染源解除。此前造成的污染沒有被清理,就仍然是一個污染源。即便將蘭州石化搬離現在的廠址,其原有污染不清理也無濟于事。從這個角度上看,中石油在此次污染事故中負有部分責任。
防護遲遲不到位
“化工廠本身就是風險源,其風險大小取決于其與當地環境的關系。如果遠離水源和人口密集區,化工廠的風險就低;如果離水源廠近那就是高風險源,”馬中說,“而已經發生過污染事故,那說明風險已經很高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上世紀50年代由于國家主管部門缺少標準和風險認識,一些水廠與污染企業距離較近,這是歷史原因。
“但現在我們已經認識到了,國家對風險源進行過排查。如果沒采取措施,那就會出現現在的事故。”馬中說。
水污染分為源頭污染與過程污染,蘭州水污染事故則屬于過程污染。在水廠運營時,有些過程污染由外因造成,如洪水;而還有些屬于水廠自身的問題。以蘭州威立雅的情況來看,在明知道接近風險源的情況下,按工藝質量來說,應該有防護外來污染物進入的功能,但卻仍然發生了水污染事故。
蘭州威立雅人士介紹,被污染的自流溝1955年安裝,為水泥材質,將近60年時間從未更換過。該公司人士也否認自流溝超期使用,稱2008年4月,蘭州市決定投資1.5億元,用于徹底清理整治自流溝,并拆除水源保護區內8萬多平方米的違章建筑。不過,該人士卻并未明確表示,此次整治是否對自流溝進行了修復和改造。
“現在還不知道是不是溝體破裂了,如果是的話,那就是水廠自身的建造質量問題。”馬中說。
2006年9月,蘭州市對該市供水集團45%的股權進行公開招標。面對報價大都在5億以下的局面,法國威立雅公司以價17.1億元的高價中標。這種高溢價中標在當時就引起業界對法國威立雅公司盈利能力、價格穩定和供水安全的擔憂。
以蘭州自來水廠的廠址來看,其靠近污染源、有污染事故歷史,都應考慮到水廠的建設運營成本當中。
通常在類似水污染事故中,如果污染源是先建設的,而水廠建設在后,那么主管部門應向水廠提供該廠址的過往信息,如曾經建過什么設施、發生了哪些事故。在這一過程中,水廠可能無法完全獲得全面的信息,導致防護不足。
而在此次蘭州水污染事故中,水廠建設早于化工廠,兩次爆炸事故分別發生在1987年、2002年,也就是說主管部門和水廠不可能不掌握污染情況,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應該采取防護措施。
“如果知道污染沒有清理干凈,這就屬于新的風險源,對水廠的風險就要有評估。”馬中說,“評估是怎么做的呢?”
4月13日,環保部副部長翟青指出,此次蘭州發生自來水苯含量超標事件,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對供水企業的監管不力。
“不力”的僅僅是監管嗎?謎題仍待官方揭開。
已收藏!
您可通過新浪首頁(www.sina.com.cn)頂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過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