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中石化系統30萬名職工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下稱“協解”),被一次性買斷工齡后推向社會,自己負擔社保費用。而一次性補償金在“8萬-11萬之間”,這些錢令他們現在“真的活不下去了”。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石化董事長、黨組書記傅成玉呼吁國家給予政策支持,解決中石化協解人員的養老問題。
而據時代周報調查,8萬-11萬元的補償金,僅是這些活不下去的人的“上限”,河南原縣級石油公司協解人員的補償金大部分不超過2萬元。
“真的活不下去了”
“一些人沒有工作,住在棚戶區,連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今年全國兩會政協小組討論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石化董事長傅成玉發言說。他建議解決國有企業的社保欠賬。
13年前,2001年前后,中石化進行減員增效、改制分流,有30萬名職工與企業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按傅成玉的說法,當時實行的是買斷工齡:根據工齡、級別,中石化給了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一次性補償,費用在8萬-11萬之間。
《中國青年報》于今年3月10日報道了傅成玉的講話,“按一個月3000元,(補償費)3年就可以花完”。這批當年的下崗職工還得自己承擔繳納社保的費用,全國各地,最低的一年要1.3萬元,最高的省份可以達到2.6萬元。
傅成玉說,經過人社部、財政部和國資委的許可,中石化現在能夠替一部分人解決臨時性工作,做清潔工,做門衛。但是按照當地政府的標準,一個月只能拿800-900元錢。有的買完保險只能剩下147元錢。
調任中石化之前,傅成玉從來沒有聽說企業還會有“維穩辦”,一年里能收到一兩封告狀信就不錯了。但來到中石化后,他卻經常遇到下崗老職工上訪、堵路甚至堵公司的情況,總公司下面的一個機關單位就被“圍了三次”。
傅成玉組織座談會,見了一些老職工代表。他發現職工們“真的活不下去了”。
歷史欠賬,事出有因。
中石化內部人士分析,當時為配合公司上市,中石化壓縮人力成本、減員力度非常之大。
據中石化云南石油總公司文件《關于云南省石油總公司、股份分公司“十五”期間暨2001年減員增效工作的實施方案》顯示,云南石油總公司2000年獲批的正式職工控制指標為8201人,減員分流任務是45%,為3691人,接近云南總公司職工的一半。僅 2001年,全省石油系統就要減員1640人。
2001年4月23日的《北京石油報》刊登《減員必須增效》一文:“據初步測算,股份公司和集團公司每年共減員分流8萬人,當年可核減工資總額4.75億元,再加上各種社會保險,當年可節約人工成本9.12億元,以后每年可節約人工成本14.24億元,四年就可收回減員分流所支付的費用。按股份公司和集團公司十五期間共減員分流28萬人計算,五年可以節約人工成本107億元。”
該文顯示:“從2006年起,每年就可節約30.8億元,相當于集團公司1998年全年的利潤總額。可見,減員分流是投入產出比最高、‘投資’收回最快的措施。”
“可以說,中石化當年把30萬人一下子推到社會上,才有今天形成利潤的條件!”上述分析人士指出。
“還有更慘的”
就協解人員買斷工齡的資金標準(亦稱“補償補助金”),中石化當時的相關文件規定:按照職工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有條件的可按照職工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這里的月工資,以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審核確定的上年度月工資標準為準,總的買斷資金合計按不超過職工工齡每滿一年2.5個月工資的水平控制。
據中石化內部人士透露,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的協解人員,按照4750元/年工齡的標準,云南分公司是3900元/年工齡,天津分公司是4200元/年工齡。這三家分公司同屬中石化的銷售板塊。
如果一名中石化北京加油站的加油工工作了20年,于2000年協解,那么她就得到4750×20,共9.5萬元買斷資金。這也就是傅成玉所說的8萬-11萬元之間的水平。
2001年協解工作完成后,有老職工反映待遇過低的問題,中石化印發《關于近期協解人員上訪問題的答復口徑及政策依據的通知》(下稱“通知”),提供相關案例供內部人員答復職工時采用:
“某協解人員,男,協解時50歲,工齡31年,領取補償補助金12.7萬元。按照當地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2002—2005年的繳費情況按實際技術和費率測算,2006年以后按繳費基數每年增長10%、繳費比例不變測算,10年的‘兩險’繳費總額為2.3萬元,扣除‘兩險’繳費總額后余10.4萬元,分攤到120個月,月均生活費為860多元,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470元)。”
“同一單位某協解人員,女,協解時40歲,工齡21年,領取補償補助金8.6萬元。按同樣方法計算,10年繳費總額2.3萬元,剩余6.3萬元,月均生活費為520元,略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470元。”
通知從而得出結論:“從目前了解和分析看,多數協解人員月均生活水平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據此要求:“由于協解人員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沒有再承擔其社會保險繳納的義務,在這個問題上各單位絕不能開口子。”
上述中石化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提到的每年的社保繳費平均額為2300元(2.3萬除以10),而傅成玉稱目前個人繳納社保費用最低一年“1.3萬元”。二者相差甚遠。
13年彈指一揮間,貨幣實際購買力的變化是不容忽視的事實。中石化北京的協解人員提供的資料顯示:
“2001年中石化企業的月均工資是1600元,今年石油公司機關普通員工的年薪達10余萬元。據北京市勞動局統計,北京市2001年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是412元,2012年1月至10月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是1260元。2001年汽油價格是每升2元左右,2012年汽油價格是每升8元左右。商品房價格漲了10倍。”
離奇的是河南分公司的標準。
河南分公司最早在三門峽盧氏縣石油公司開展所謂“減員增效”改革,時代周報接觸到盧氏縣石油公司一位26年工齡的職工,1955年生人,2000年7月,該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今,該職工總共得到兩筆資金,共1.4萬余元。
據時代周報多方調查,河南分公司縣級石油公司的協解職工,無論工齡長短,大都在2萬元以下,超過2萬元的寥寥可數!
原商丘市睢縣石油公司339名職工全部下崗,成為協解人員,原睢縣石油公司張世福,今年73歲,1960年參軍,1972年以副營職轉業到地方,協解時工齡40年。2000年9月就滿退休年齡了,但2000年底竟然辦了協解手續(違背中石化政策,下文有詳述)。他拿到手里不足2萬元。
蔣舉生,1940年生人,1957年參加工作,協解時有43年工齡,買斷資金僅有1.1424萬元。蔣鉅林,原睢縣石油公司財務科長、會計師,1980年元旦參加工作,2001年11月被協解。工作整整22年,僅拿到買斷資金1.044萬元。
據中石化內部人士透露,中石化河南銷售板塊的協解職工,買斷工齡的標準平均為500-600元/年,與全國其他地區有天壤之別!“其他省份的協解職工,生活已經很不好了,河南的協解人員比他們更慘!”這位人士稱。
河南的資金黑洞?
“河南分公司協解職工執行的補償標準在全國是絕無僅有的!有關領導了解這一情況后,都不相信這是真的!”一位河南籍協解人員告訴時代周報。
據中石化內部人士透露,河南分公司2000-2001年共分三次協解21330人,而且全部是縣級的石油公司。
上文提到的原睢縣石油公司協解職工的《經濟補償通知書》上,均有本公司常年虧損、資不抵債的字樣。省、市級公司享受優惠。比如,商丘市公司年齡較大的老職工,由市公司將其個人的各項社會統籌以及正式退休之前的工資,一次性全部交給勞動部門,委托勞動部門管理。對帶資分流者,每位職工可帶3萬-5萬元的有效資產。
“1998年縣級石油公司資產早就上劃了,當時協解資金,以市級公司的上年度月均工資為標準,報省公司審核,虧損、資不抵債根本不是理由。”中石化內部人士告訴時代周報。
“就算是縣級公司虧損嚴重、人員臃腫,但整個河南的銷售收益,能比云南差到哪去?”
這位內部人士向時代周報解釋:“河南銷售板塊的協解資金,當時存在一個巨大的黑洞,錢是有,但沒有用在職工身上。”河南協解人員被推向社會后,普遍生活困難,舉步維艱。
上文提到的會計師蔣鉅林,1998年4月至協解前的2001年11月,在長達43個月內,他沒有領過工資,單位欠發13920元;加上應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下崗生活費2640元,共計欠發工資16560元。
蔣鉅林全家五口人擠在兩間不足50平米的破房子里生活。下崗時,蔣鉅林正值壯年,沒有能力贍養年邁體弱的父母,還得靠他們那微薄的收入接濟度日。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無力支付他們的學費,正讀高中的大女兒不得不輟學打工。
據形成于2011年的《睢縣石油公司困難職工統計表》(相關職工自發整理)顯示,其中126位職工生活非常困難,有的常年患病無錢醫治;有的還在上大學的孩子無錢供養。其中6位退休人員甚至連普通農民都能享受到的醫保都無法享受,如71歲的蔣舉生老人,協解前工作了47年,到現在還沒有醫保。
從協解開始至今的十多年里,至少在傅成玉提出此問題之前,河南分公司就此問題一直上訪不斷。
為緩解壓力,從2005年底開始,由地方政府的維穩系統配合,河南分公司對全省兩萬多名縣級石油公司協解職工發放“協解前下崗期間生活費”。
2006年3月,河南三門峽盧氏石油公司下崗職工與公司、當地政法部門簽訂《不準上訪承諾書》。“拿這個生活費,就必須得給簽承諾書”,盧氏縣一位協解人員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這位協解人員當時得到了7000元的“生活費”。
據一位協解人員透露未經官方正式透露的消息,此舉共耗費資金3.2億元,按全省2萬多名協解人員人均7000元計算,他們發給職工的生活費不足1.5億元,其余大頭資金被河南分公司用于支付辦公經費和日常開支。全省各地和中石化駐豫企業直接參與維護穩定工作的人數達近3000人。另據知情人的說法,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在7億-9億元之間。
“還賬”刻不容緩
當時的買斷工齡對不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1999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層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而就實際操作方式而言,受訪的多位協解人員認為程序明顯失當。
中國石化(2001)人勞字63號《開展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實施辦法》第三條“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程序”第一項規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職工首先要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
“我們從沒有一個職工寫過申請。”原睢縣石油公司職工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睢縣石油公司向職工發放了《民意調查表》,該表第一條第二項“睢縣石油公司人員出路”規定:“必須與睢縣石油公司簽訂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第三項規定“如果按規定三個月后簽訂解除的,經濟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原來的一半(三個月內解除的補償為5000-10000元);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超過半年的一分沒有”。
“《勞動法》和中石化的相關文件都規定: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才可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民意調查表強調的‘必須’、超過多少時間就沒有補償等,都是欺詐性質的!”上述職工說。
據原三門峽盧氏縣石油公司介紹,2000年7月,在盧氏縣公安局五樓突擊召開石油公司職工大會,與會領導以“誰不在協解合同上簽字就不讓出門”相威脅,此舉迫使僅剩三個月、一年、三年、五年的時間就要退休的老職工下崗。
而中石化相關文件規定“距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內部退養”,不適用協解政策。
傅成玉在兩會政協討論會上的發言,更多基于道德層面的,言之切切,令人無不生出惻隱之心。
據3月10日的《中國青年報》:“13年前,企業處在要垮了的狀態,我們把好資產留下了,為了支持我們的改革,讓他們下崗了。從法律角度說,他們已經不是企業的職工了,但這些資產是全體職工共同努力得來的,這里面也包括他們。”傅成玉說。
“十多年過去了,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情況發展好了,但是我們今天不該忘記這一群人,更不應該讓他們單獨承受改革的成本。”傅成玉說。
傅成玉在政協討論會上還補充說,中石化去年上繳稅收3218億元,一天給國家繳稅8.8個億,“不能再拖了,現在有條件也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他建議,有關部門可以給予政策支持,用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來解決這部分下崗職工的養老問題。
據時代周報記者了解,傅的講話一出,在中石化協解人員中反響巨大!一名原河南駐馬店汝南縣石油公司的男性協解職工,2001年,沒有簽過任何手續,就被莫名其妙地協解了。在得知傅成玉講話后,他急忙趕到原單位,用辦公室的打印機打出中青報的相關報道,交予在職領導傳看。
“傅成玉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但是河南當年的協解資金黑洞,他應該重視。向國家要政策的同時,也要解決自身的管理問題。”上述中石化內部人士稱。
時代周報記者調查獲悉,2002年4月10日,駐馬店市汝南縣檢察院反貪局人員向上級呈送了一份“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駐馬店汝南縣石油分公司原經理尹建華、原院工會主席兼人事科長駱玉甫涉嫌貪污問題”的調查報告。
該報告顯示,兩人借2000年公司改制分流之機會,涉嫌虛報、冒領、套取國家資金。他們將本已退休的人員列入改制人員,涉及34人次,11.78萬元;還以1997年已調離石油公司的人員名義冒領8000元。事發后,因態度好,退贓12.657312萬元,被免于刑事處分。
目前尹、駱二人仍是駐馬店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而上述汝南縣石油公司的男性協解人員,在地方政府的幫助下,于2011年辦理了退休手續,但因自己無力繳納社保金,他至今領不到退休工資,生活沒有著落。(來源:時代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