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犯屢被開綠燈,“神藥”連著“神監管”
■ 社論
一邊是廣告行為上的“劣跡斑斑”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是當地監管部門為其頻開綠燈,這正常嗎?
近日,莎普愛思滴眼液被指虛假宣傳,將廣告爭議推上了風口浪尖。有媒體調查發現,在食藥監總局網站上取得最多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并非莎普愛思,而是另一種OTC藥——鴻茅藥酒。
據食藥監總局官網顯示,自2011年開始至今,由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鴻茅藥酒已于近7年間取得1167個“蒙”字開頭的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兩倍于排名第二的“阿膠”廣告數,莎普愛思則是352個。
藥品的廣告多并不一定是問題,但有問題的廣告多,顯然是個需要正視的問題。鴻茅藥酒廣告的違規紀錄,恐怕就難有望其項背者——健康時報曾報道,據近十年來的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違法次數2630次,廣告批文卻能獲得上千個,這堪稱一大奇觀:一邊是廣告行為上的“劣跡斑斑”和數不勝數的違法警告,一邊卻絲毫不影響其獲得廣告批文的資格,得以繼續以“神藥”的面目在各平臺給民眾“洗腦”。
無論是莎普愛思還是鴻茅藥酒,這些靠廣告獲得大量銷量的問題“神藥”來說,違規廣告與療效問題,是“神藥”的一體兩面。而其廣告的最大病灶,都體現為夸大療效,也即“藥效不夠廣告來湊”。
廣告多,或證明藥企注重營銷,愿意在推廣上砸錢。可藥品廣告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有著諸多法律規范,并非有錢就可以任性。這些藥品“帶病廣告”能形成洗腦之勢,到底是制度規范疲軟所致,還是人為“護送”?
耐人尋味的是,2015年新《廣告法》生效后,明確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代言藥品廣告,鴻茅藥酒卻因仍有明星代言而成為新法實施后工商部門“違法廣告第一案”。在“最嚴廣告法”時代,這樣的違規廣告能獲得批文,敢“頂風作案”,背后是有人在開綠燈。
故而,“神藥”虛假廣告該批,“神一樣”的監管也難辭其咎。不同于其他領域的監管,“神藥”的“洗腦”廣告是以大張旗鼓的方式呈現的,并無多少神秘之處。作為專業監管部門,洞悉其問題所在沒那么難。
可從號稱能治壓根無法治好的白內障的莎普愛思,到只是保健品卻宣稱能治風濕頸椎等病癥的“曹清華膠囊”,再到分明是內科用藥卻打出“每天兩口,健康長壽”廣告的鴻茅藥酒,如果說,與高昂利潤不匹配的偏低違法成本、偏弱處罰力度為這些“神藥”違法廣告開了暗門,那容許其屢犯屢過的廣告批文,則無異于為違法大開方便之門。
本質上,管好了廣告審批關,就是對藥品的質量負責。如今,就莎普愛思的廣告爭議,國家食藥監總局已做出正面回應。但諸如鴻茅藥酒、莎普愛思之類的“神藥”,也是相關問題的“集大成者”,而非全部。
對應的糾偏,既得抓好典型案例,更要利用對這些“神藥”的處理契機,以點帶面,溯至整個藥品廣告監管制度的升格與革新,加速對接“四個最嚴”的食藥品監管要求,別再讓這些“神藥”虛假廣告在網漏吞舟甚至有意縱容的監管下,繼續招搖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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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