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鐘天騏
“汽車三包”正式施行進入了倒計時,然而從年初到現在,消費者和媒體的聲音卻幾乎呈現一邊倒的態勢。“經銷商抬高車價”、“退車幾乎沒有可能”、“故障零部件如何鑒定”、“維修車重新進入流通市場”等質疑喧囂塵上。日前,由廣州消費者委員會主辦的“在路上·汽車消費大家談”論壇上,各方專家除了對全新的“六感購車體驗”進行了解讀,同時也把目光對準了“汽車三包”的爭議問題。
汽車三包與“消法”相抵觸
一份由汽車投訴網發布的《2013年上半年汽車投訴報告》顯示,今年上半年,“要求賠償”的車主投訴占比居首,達到38.45%,超過“要求維修”的訴求。由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施行的日漸臨近,消費者對“賠”有了更加強烈的訴求。然而,廣州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主任王月告訴記者,“‘汽車三包’的某些條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相抵觸的。”
王月說,“汽車三包”中規定“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累計超35日,或因同一質量問題修理超5次的,由銷售者負責更換”。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提及零部件需要維修多少次才能退換的條款,這一規定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只和車企常年探討,而沒有消費者協會的參與就出臺‘汽車三包’政策,這是國家質檢總局的一種失誤,‘汽車三包’先天存在不足。”廣州工商局的陳軍梅告訴記者,目前“汽車三包”規定中,所涉及的仍多是車輛維修、退換等“框架性”條例,對于消費者的“賠償訴求”,“三包”并未過多涉及。
同時,在新政策配套措施中,曾經列入退換范圍的電器控制系統、潤滑系統、冷凍系統、燃油供給系統等,均被排除在退、換行列之外,且對于電動車產品的“三包”也無明確規定。“從目前出臺的規定來看,‘汽車三包’對消費者不利。如果不出臺更為詳盡的細則對模糊地帶進行明確界定,這個政策真的沒辦法推行。”陳軍梅說道。
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元春說,即將施行的“汽車三包”只是國家質監部門制定的法規,如果消費者與車企打官司,法規只能作為審判參考,效力不大。建議我國政府出臺《汽車消費法》,法律條款可以作為審判依據,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有更強大的法律效力。“美國保障汽車買主的《檸檬法》可以作為成功案例供我們參考。”
概念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8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發布的“汽車三包”配套文件中提出,針對消費者舉證難、鑒定難的問題,各地質監等部門將從民間遴選專家組建專家庫。然而幾天后,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主任公開表明“專家名單不公開”,再度引發爭議。
國家質檢總局稱,名單保密是為了確保技術咨詢專家在開展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工作中不受來自各方的影響,同時出于對專家個人隱私的保護。但消費者的心中卻畫了一個問號:“連是誰給我鑒定車的知情權都沒有,這檢測結果怎么讓人信服?”專家庫的技術人員多出自整車設計、制造及售后維修領域,他們多與汽車廠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如果這層關系甩不開的話,其做出的鑒定很難讓人信服。
“事實上,專家庫的成立主要以調解意見為主,他們可以為三包問題的鑒定程序提出意見,也能就技術問題達成一個專家意見,但這并不是最終鑒定,所以消費者在舉證中耗費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仍難把握。”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蔣蘇華說。
中國汽車工程學會副秘書長閆建來對記者說:“在當前質監部門汽車鑒定設施不完善、鑒定隊伍力量不足的前提下,成立專家庫是無奈的選擇。”從長遠來講,整個汽車市場的完善靠的應該是社會信譽體系的建立、汽車企業的良性競爭。強制性的三包法規只是汽車產品質量要求的起點,即將實行的三包標準已經比較盡職地明確了汽車產品質量的“最低標準”。而中國汽車整體質量及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升,還有賴于更多、更完善、更專業、更權威的第三方評價體系。“相比于實際的操作意義,汽車三包的概念意義更為重要。政策的制定、媒體的強烈關注,對于消費者而言也是一種維權意識的啟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