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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008年8月5日達能集團致信新浪財經,就杭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達能方面關于娃哈哈商標要求發表如下聲明:
達能集團聲明
關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中院”)受理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申請人”)申請撤銷杭州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2月6日就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商標轉讓協議》爭議作出的 (2007)杭仲裁字第154號《裁決書》一案“本案”),達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維持仲裁裁決的裁定書。
達能方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該裁決存在故意和惡意顛倒是非、曲解以及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情形,屬于完全無視事實和法律的裁決。因此,根據中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中國的司法實踐,對于這樣一個“枉法裁決”的司法審查,杭州中院理應行全面的審查,包括仲裁程序合法性的程序性審查,以及杭州仲裁委員會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合法性的實體性審查。
令人遺憾的是,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僅進行了程序性審查,絲毫沒有涉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與合法性的實體性審查,并據此作出了裁定。就這一法院裁定,達能方將向更高級別的中國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同時,達能集團希望指出以下兩點:
1. 無論如何,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在“合資協議”項下的商標出資合同義務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們期待斯德哥爾摩仲裁庭就該違反“合資協議”的行為作出裁定。
眾所周知,國家商標局已經在法律文件中明確陳述, 他們在十年前對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1996年、1997年兩份報告“未予同意”的口頭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當年所依據的“規定”早已于2001年公告廢止,而“原告從未來我局辦理過有關商標轉讓手續”。因此,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實際操作上的障礙,阻止杭州娃哈哈集團向申請人轉讓相關娃哈哈商標,而這一轉讓是合資協議中規定的娃哈哈集團的義務。
2. 另外,根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獨家簽署的《商標許可合同》,合資公司擁有就全部相關“娃哈哈”商標的獨占和不可撤消的使用權和再許可權;未經合資公司董事會的同意,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均無權使用相關的“娃哈哈”商標。娃哈哈集團公司已經、且仍在擅自將有關商標許可給大量非合資公司使用,這是嚴重的違約和侵權行為。目前,大量非合資公司在生產、銷售“娃哈哈”商標的產品,這是明顯的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中國國有股東和達能集團的經濟利益。達能集團將對此依法追究,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8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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