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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三類爭議一裁終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9:41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 陳默 8月26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這是繼<勞動合同法>和本次會議上繼續審議的<就業促進法>之外,社會領域立法的又一力作。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牽頭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參與。 草案基本維持了目前“一調一裁二審”的爭議解決機制,加強了調解對于勞動爭議解決的作用! 草案規定,三類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維權成本過高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勞動爭議也持續快速上升。 1995年至2005年10年間,全國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2萬件,增長了十多倍,而2006年一年的立案總數就達31.7萬件。 而在爭議解決方面,目前的法律主要有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勞動法>、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部門制定的大量的部門規章,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些法律確定了“一調一裁二審”的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即調解——仲裁——訴訟(二審終審)的機制,相應的爭議解決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其中,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必須經過仲裁才能訴至法院。 但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認為,這種程序的問題主要在于,爭議處理周期太長,程序繁瑣,申請仲裁的時效太短、維權成本過高等。 由于仲裁前置,一個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后,才能到法院訴訟。而爭議中的企業一方,往往利用“拖延戰術”,走完一審、二審,往往要經過一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對許多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不利。 另外,許多新型企業并未建立調解組織類似組織,調解的功能在勞動爭議解決中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而一些意見還認為,一些案情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也要經過仲裁和法院反復審理,導致當事人“累訟”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做草案說明時也表示,現行機制的主要問題,一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數量持續大幅上升,而且爭議日趨復雜和多樣化,調解難度加大;二是勞動仲裁機構和人員非專業化,仲裁規則層級低而且因地而異,缺乏公信力;三是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基本維持現行機制 這次制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取代1993年制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負責人透露,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鼓勵協商、強化調解,仲裁為主,裁審有機銜接! 這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共分四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和附則。 為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時間長的問題,草案對現行勞動爭議機制進行了部分變革,規定對案件實行仲裁“一裁終局”。草案規定,三類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是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除此之外,草案基本維持了現行的“一調一裁二審”程序,也沒有改變仲裁前置的規定。 一些專家建議用“或裁或審、各自終局”的辦法替代目前設置,由當事人來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各自終局。還有意見提出,以勞動法理論上的“權利爭議”(因為適用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引起的爭議,是屬于既存權利的爭議)與“利益爭議”(因為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產生的爭議,它是為爭取一定利益的爭議,也叫將來爭議)來劃分仲裁與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范圍,前者一般由法院受理,后者則由仲裁解決。 對于目前草案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現行的處理程序經過二十多年實踐,已經被社會所接受,不宜輕易否定。首先,“一調一裁兩審”能夠充分發揮調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勞動爭議盡可能地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盡量減少打官司。其次,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不同,勞動合同法確立了由政府、工會、企業建立的三方協調機制,勞動行政部門作為政府的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防止爭議的發生,也有責任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改革仲裁機構設置 草案還加強了對調解功能的發揮。規定企業可以設立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現行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依法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勞動調解組織的資源。這樣,爭取將大量糾紛解決在萌芽、解決在源頭。 此外,在仲裁和訴訟階段,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可以主持調解。 草案還強化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對于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或者經濟補償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15日內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而對于目前的勞動仲裁機制,草案進行了大幅度改革。首先是整合仲裁機構,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草案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區、縣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 而在申請仲裁的時效上,草案將原來規定的六十天延長到六個月,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問題,草案吸收了現行司法解釋的一些規定,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對草案新規定的仲裁終局的案件,仲裁裁決要受司法監督,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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