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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細化對違規建設的處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 15:05 北京晚報
新華社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根據違規建設的不同情況,作出了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不能沒收實物的,沒收全部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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