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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披露事實真相 指范易謀霸道行為再次顯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16:36 人民網
人民網專電:娃哈哈再次披露事實真相 指出“范易謀霸道與違法行為的再一次顯露” 人民網杭州6月27日電 記者袁亞平報道:記者今天上午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一封電子郵件,其中披露了最新發生的事實真相。 這封電子郵件題為《范易謀霸道與違法行為的再一次顯露》,針對6月20日在杭州召開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會,稱:“中方董事認為本次董事會根本沒有作出任何決議,對范易謀事先準備好的董事會決議沒有簽過任何字,達能方僅以自己三名董事作出的決定,僅是單方的決定,而且亦充分顯示了達能根本漠視中方的權利,同時亦是違反合同章程的,將不予承認。”“由于范易謀目前是副董事長,因此按以后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在各方董事中選舉產生,其中一方為中方委派的董事,另一方丙方的董事(達能方),按此要求,董事長應從中方董事產生,而范易謀身兼正副董事長是否既滑稽可笑又非法。” 達能公司范易謀在6月25日以同樣的內容致函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稱:“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在此,我想再次明確的是,上述移交手續是合資公司董事長替換時正常的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作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長有權并且也有義務掌控合資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公司重要證照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權利! 對此,中方董事依據事實詰問:“找遍所有合同、章程的條款,始終找不到‘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在此,我想再次明確的是,上述移交手續是合資公司董事長替換時正常的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作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長有權并且也有義務掌控合資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公司重要證照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權利!@一程序,請范副董事長指點一下迷津,告訴我們什么地方能找到這一條款,以免今后犯錯誤! 《范易謀霸道與違法行為的再一次顯露》全文如下: 一、6月25日范易謀以自任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速凍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百立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永盛飲料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非常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董事長及杭州娃哈哈樂維食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的名義給各家公司的總經理及董事發了以下函: 1、致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七家公司函一致) 尊敬的總經理, 您好!在2007年6月20日于杭州召開的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表決并以多數票通過選舉新任董事長并決定前任董事長辭職后的有關事項的決議。 按照上述決議,董事會確認您作為合資公司總經理繼續履行職責,并應向董事會匯報,并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在此,我想再次明確的是,上述移交手續是合資公司董事長替換時正常的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作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長有權并且也有義務掌控合資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公司重要證照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權利。 本人曾就此在會上告之與會董事及總經理,為避免給合資公司日常經營造成任何不便,實施上述決議之切實的可行的方式是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全權負責在合資公司內保管公章及營業執照和合資公司其它證書與文件的原件,并且僅應將其用于合資公司之正常業務和適當用途。上述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合資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并始終受董事長監督。此外,經董事長指示,總經理應及時將上述物品移交給董事長或其指定的人員,以便為公司或代表公司履行任何官方目的或辦理任何正式手續。希望以上內容足以澄清這一事項。請理解,該事項僅屬董事長替換的正常程序的一部分。 承蒙關注,不勝感謝。 此致, 敬禮 范易謀(Emmanuel Faber) 合資公司董事長 2007年6月25日 2、致杭州娃哈哈樂維食品有限公司的函 杭州娃哈哈樂維食品有限公司 關于推遲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董事: 本函事關原定于2007年6月21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杭州凱悅酒店二樓會議室召開的杭州娃哈哈樂維食品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董事會會議。 我遺憾地正式通知各位,因會議開始前在會議室外發生的保安問題,經酒店管理方建議,出于安全考慮,上述會議被迫取消。當時出現的保安情況目前仍在調查之中。由于當時的突發情況,本人無法將會議的取消書面告知各位。但是,我們當日已及時地向貴方口頭通告。如蒙諒解,不勝感謝。 作為合資公司副董事長,我將繼續行使代理董事長的相關職權,直至新任董事長在下一次正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當選。目前我正在研究相關時間表,以期在合理方便的時間召開董事會會議,以便當面表示對各位的歡迎并討論相關議題。董事會會議的日期及其它相關細節,將由本人適時通知各位。 承蒙關注,不勝感謝。 此致 范易謀(Emmanuel Faber) 合資公司董事長 2007年6月25日 二、中方董事認為本次董事會根本沒有作出任何決議,對范易謀事先準備好的董事會決議沒有簽過任何字,達能方僅以自己三名董事作出的決定,僅是單方的決定,而且亦充分顯示了達能根本漠視中方的權利,同時亦是違反合同章程的,將不予承認。 三、按照除樂維公司以外的其他七家公司的合同章程中有關“董事會”的條款如下: 1、首屆的董事長經甲方、乙方和丙方討論后由甲方委派,首屆的副董事長由丙方委派。首屆的董事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四年,以后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在各方董事中選舉產生,其中一名為中方委派的董事,另一名為丙方(達能方)委派的董事。如首屆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其職務,繼任董事長將在各方董事中選舉產生。 2、如果在董事會決議出現平局時,董事長沒有投決定性的一票的權力。 3、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行其職責。 4、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三名董事(中、丙方各有一名出席)。 四、按照樂維公司的合同、章程規定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五、中方董事認為按以下要求與程序產生董事長才是合法的 1、由于范易謀目前是副董事長,因此按以后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在各方董事中選舉產生,其中一方為中方委派的董事,另一方丙方的董事(達能方),按此要求,董事長應從中方董事產生,而范易謀身兼正副董事長是否既滑稽可笑又非法。 2、找遍所有合同、章程的條款,始終找不到“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在此,我想再次明確的是,上述移交手續是合資公司董事長替換時正常的法定程序的一部分。作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長有權并且也有義務掌控合資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等公司重要證照及其使用和管理的權利!边@一程序,請范副董事長指點一下迷津,告訴我們什么地方能找到這一條款,以免今后犯錯誤。 3、按照合同11.9條“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行其職責。”如果宗董事長在辭職前已臨時授權其他董事為代行其職責,范副董事長未搞清情況之前就自行履行職責,是否太唐突了點。 來源:人民網-跨國公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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