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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05:30 中國證券報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并直接對中國磺胺甲噁唑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因此,商務部決定從6月16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征收10.1%—37.7%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此次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磺胺甲噁唑,也稱磺胺甲基異噁唑、新諾明、新明磺。 商務部裁定對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兩家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0.1%;對其他印度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37.7%。 商務部于去年6月16日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進行反傾銷調查。在初步調查該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后,商務部于2007年2月1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作出最后裁定。 自2007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時,應依據終裁公告中所確定給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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