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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裁決定對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銷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15:1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5日電(記者 雷敏)商務部15日發布2007年第48號公告,公布磺胺甲噁唑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傾銷,并由此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決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對被調查產品征收10.1%至37.7%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商務部于2007年2月1日發布該案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磺胺甲噁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于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制劑,用于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體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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