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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尋變思路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9日 14:19 《中國投資》

  ○ 汪昕宇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中國金融業的主體,在整個經濟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但同時,國有商業銀行產權不清晰、缺乏激勵約束功能、剩余索取權無法交易轉讓、產權行使主體——國家自身存在缺陷,這些因素是導致國有銀行諸多問題的產權根源。

  我國對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一直就沒有停止過,但改革成效并不明顯,沒有從根本上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鑒于國有商業銀行現行產權制度的弊端,要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需要從產權制度改革入手,改變國有獨資的產權結構,建立完善的現代商業銀行制度。

  現行產權制度弊端

  我國國有銀行現行產權體制采取了國有獨資這種形式,這是我國國情所決定的,但這種制度在產權方面的局限性是非常大的。在現行產權制度的作用下,

商業銀行經營政策化,金融資產財政化,組織機構行政化,現行產權制度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產權不清晰導致所有者缺位,制約銀行獨立經營權。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并且國家作為所有者是非人格化的,資源的使用、轉讓和收入的享用權都由國家所有。而銀行不具有獨立的財產權,銀行對資源的使用和轉讓以及最后的成果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權力,也沒有獨立的經營權。這就導致了所有者缺位,同時也制約了銀行獨立經營權。

  單一產權使“政銀不分”和“內部人控制”并存。單一產權使國家在要求銀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要求國有銀行盡可能配合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為政府推動的經濟改革提供金融補貼與金融支持,確保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這就是導致政府對銀行過度干預和政銀不分、使銀行無法真正實現商業化經營的重要原因。

  對于銀行經營管理者來說,其個人追求的目標和銀行的經營目標并不一致。銀行經營好壞與經營者收益無大的關聯,因此銀行經營管理人員必然不會以銀行利潤最大化為其追求的目標。相反,他們往往通過侵占國家利益來追求私利最大化的激勵。此時,如果國家作為銀行唯一的所有者不采取適當的措施對銀行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督,那么銀行就會陷入“內部人控制”的狀態中,從而危害所有者的權益。

  產權主體缺位和缺少產權結構的安排,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載體不明。國有商業銀行的國家獨資所有使國家作為所有者而成為承擔國有銀行經營風險的唯一載體,政府充當了風險轉嫁的中介,而負有資產經營責任的銀行各級經營管理者失去了擔保約束責任。于是金融風險,特別是信用風險被名正言順地轉嫁給了公有產權。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國有產權由于被轉遞多次,使得委托——代理鏈較長,這就加大了國家監督管理的難度。隨著代理層次的增加,委托代理關系的成本也以更高的速度擴大,使銀行的經營管理效率低下。

  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使得銀行財產權利和責任區域無法界定,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轉讓權力;對于經營者來說,由于缺乏利益機制的驅動,所有者和經營者難以實現利益的激勵兼容。作為國家委派的銀行經營管理者既無權享受相應的權利,也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國有商業銀行對經營者的考核不以經營業績為基礎,對員工的激勵也只表現為對行政級別的追求,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導致經營者缺乏創新、發展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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