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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20:43 北京商報
說說國外交強險 日前,關于交強險的費率是否過高、保障范圍是否太窄、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牟取了暴利的爭議甚囂塵上。那么,經歷了很長發展時間的國外交強險是什么樣的呢? ■ 英國 實行過失責任制 1931年,英國開始正式實施交強險,規定任何車輛如果沒有有效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英國交強險最初只保障人身傷亡,賠償無限額,而財產損失責任于1989年列入保險范圍內,限額為25萬英鎊。 對未獲投保人授權駕車者使用保險車輛造成的第三方財產和人身傷亡者,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英國全面實行“過失責任制”,只有機動車駕駛員有過錯或者過失時才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英國成立中央基金和汽車保險局,同時實行綠卡制度作為交強險的補充。這些補充機制主要是為那些沒有購買交強險、司機肇事逃逸、被保險方違反保險條款等特殊情況而設置的。 ■ 美國 責任限額由州規定 美國的交強險規定,車主在使用汽車前必須購買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保險。其目的在于提高投保率,以使車禍發生時,受害人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險保障。 該保險的責任限額由各州分別確定。多數州規定,保額上限每次事故2萬美元,人身傷害的法定限額在2000美元-4000美元之間,財產損失限額在5000美元-1萬美元之間。 ■ 日本 實行“成本價主義” 1955年日本通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法》實施交強險,旨在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并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該強制保險僅以汽車第三者傷害責任為限,不包括第三者財物損失。該強制保險規定不參加保險者,不得駕駛汽車,否則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萬日元以下罰金。 責任認定方面,日本實行“推定過失責任”制度,由加害人也就是被保險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行這一制度的原因在于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往往較短,如果依過失責任制,由受害人在事后承擔舉證責任存在一定困難。在該制度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日本建立國家汽車損害賠償制度和汽車責任共濟制度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馬元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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