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價標簽上均需標明降價前記錄或規定價
早報訊(記者王代林 實習生羅靜) 將商品的價格大幅度提高后又大打折扣,稱讓利于消費者。成都商家經常玩的這種“小兒科”伎倆已經走到盡頭了。記者昨日從有關部門獲悉,從明年1月1日起,全省將正式施行新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該《規定》要求商家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上述情形的價格欺騙,否則將處以罰款。
同時,《規定》還要求經營者必須保留降價前的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材料,這樣通過降價前后的資料對比,可以直觀地判斷出經營者降價行為是否存在價格欺騙行為,同時還要求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騙,否則將被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所有商品降價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專用標價簽和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和原價及現價。
對于即將實行的新的“游戲規則”,成都市商界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的采訪時均表示,這有利于公平競爭,規范市場行為。
(點評:怪不得有人感嘆身處降價洪流,看到打了5折的東西還貴得令人咋舌。原來玩的是這種“小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