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劉倩)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關于〈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加大了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力度,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僅提出了適當人選要求,還提出了行為規范準則,并建立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推薦人制度和檔案信息系統。今后,證券公司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要由兩名具備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推薦。
《通知》同時規定了不得擔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十類情形。
《通知》提出了建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推薦人制度的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任職資格時,認真填寫中國證監會重新設計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通知》調整了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結果的表述,對具備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申請人,中國證監會將出文表示“沒有異議”;對不具備條件的,出文提出異議,并說明理由。
《通知》還要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要根據《通知》規定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初審,并建立相應的檔案信息系統。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稽核部門負責人以及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要比照《通知》執行。對現任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新規定組織年檢。
《通知》加大了對申請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如出現虛假、隱瞞、重要遺漏等問題,中國證監會將在3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并將對相關證券公司列為誠實性有問題的機構記錄在案,對該公司今后的申請材料進行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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