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劉倩) 為了貫徹落實中紀委第四次會議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依照相關解釋,結合證券監管系統的職責范圍和業務特點,日前中國證監會作出了《中國證監會黨委關于證券監管系統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具體規定》。
《規定》明確提出,證券監管系統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不準獨資或者合伙開辦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也不準在由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的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不準在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基金管理從業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任職。
《規定》明確規定,證券監管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許買賣股票,違反該規定的要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要對領導干部本人進行組織處理,并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附:中國證監會黨委關于證券監管系統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具體規定(全文)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