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建設部和財政部發布了“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宅租金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對正在推進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做了一些具體規定。
租金改革要與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相結合。對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面積和裝修標準的公有住房,執行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各地在確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時,必須考慮最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應當按年度簽約;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要執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目前租金水平已達到五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房產稅)的,應逐步向市場租金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