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8月25日電(記者王雷鳴翟偉索研) 利用單位的物質或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屬單位還是個人?這一長期困擾我國知識產權界的疑難問題,今天終于有了定論。實施15年的專利法今天作出修訂,對專利權歸屬等問題作出明確界定。
按照新修訂的專利法,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單位為專利權人。法律還同時規定,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事先訂立了合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雙方約定執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
新修改的專利法還包括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保護等內容。于2001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