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根據在華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增加以及業務范圍的擴展情況,為對其營業稅的征收政策作出進一步的明確,出臺了《關于外資金融機構若干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于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對于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于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通知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外資銀行經批準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準予從外資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稅營業額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應僅限于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境內外匯(或人民幣)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通知規定,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于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通知還明確了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的范圍問題。
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作出稅務處理的,可不予調整。(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