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境外違規轉移外匯主要用途:買房+賭博 外匯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正在升級,個人和企業要注意了,以后因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不僅要交罰款,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券商中國 記者 孫璐璐 外匯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正在升級,個人和企業要注意了,以后因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不僅要交罰款,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照例通報最新的外匯違規案例。尤為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所通報的案例不同的是,本次違規案例通報,也是外匯局第一次對外公布受罰的個人和企業的處罰信息被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也就是說,遭外匯局行政處罰的個人和企業的征信記錄也將有“污點”。 眾所周知,一旦個人征信記錄有了“污點”,將會給個人日常生活中多方面帶來麻煩,比如申請銀行貸款難度加大,甚至求職時都會受影響。 將外匯違規行為與央行征信系統共享,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升級外匯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重要舉措。券商中國記者獨家了解到,此前只有企業處罰信息可以公開查詢,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只是選取所有處罰信息中的一小部分公開,下個月開始,所有處罰信息(包括企業、個人、銀行)都將公開,企業和個人的處罰信息還將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和信用中國。 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我國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正在逐步完善。實際上,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始于2015年。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2015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因逃匯、非法套匯、違規匯入、非法結匯、擅自改變外匯或結匯資金用途、非法買賣外匯等活動而構成實質性違規,并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外匯違規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相關外匯違規信息將按季度匯總納入征信系統,并在征信系統展示5年。 也就是說,之前只有企事業單位的外匯違規處罰行為納入了央行征信系統,但個人處罰信息并為納入。而外匯局此次通報的違規案例,也說明今后個人的外匯違規處罰信息也被納入央行征信系統。此外,外匯局方面還表示,對受罰的個人還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征信記錄對信用主體日常生活的重要性日益加深。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萬存知表示,如果出現不良記錄將會在多方面對信用主體帶來影響。首先,到銀行或其它機構借款會變得更難,要么借不到,要么成本高;其次,社會生活甚至政治活動會受到約束,比如現在不少企業在人員招聘時,信用記錄是重要參考信息,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也會參考信用記錄。此外,一些嚴重違規、惡意逃廢債的主體,會受到部門聯合懲戒,乘坐高鐵飛機、出國旅游都受到限制。 近年來,我國在完善金融領域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的同時,央行也在會同發改委、稅務、工商、司法等其他行政司法部門建設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共享力度,建設全覆蓋的社會征信體系根據信用中國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各部門共簽署40個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根據各領域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相關部門認定并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信息。針對法院執行、市場監管、稅收征管、涉金融、統計等重點領域的失信問題,有關部門通過機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等,加大對重點領域失信問題的懲戒、警示和治理力度。例如,11月,證監會提供了6人嚴重失信人名單,都涉及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將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如上所述,一旦未來外匯違規行為納入信用中國,一些違規情節嚴重的個人和企業就有可能會被納入嚴重失信人名單,日后日常出行、企業經營等很多方面將嚴重受限。所以,大家一定要維護個人良好的信用記錄。 個人向境外違規轉移外匯主要用途:買房+賭博 在本次通報的共15例違規案例中,同樣涉及銀行、企業和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 其中,涉及銀行的違規行為有4例,分別是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光大銀行海口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主要問題仍舊是未按規定對相關外匯業務的交易背景真實性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平安銀行廈門分行和民生銀行大連分行更是因此被吃百萬級罰單,分別處以罰沒款280萬元和307.3萬元人民幣。 企業外匯違規案例有4例,均為逃匯案。常見的“伎倆”則是企業通過使用無效單證、偽造海運提單、構造進口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因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被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 個人外匯違規案例有7例,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慣用的手段則是通過地下錢莊或是借用多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進行“螞蟻搬家”。其中,有人早在2015年的違規行為也能在現在被查出來,上海籍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在2015年1月至12月,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最終被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有意思的是,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發現,從最近幾次外匯局公布的個人違規案例通報情況看,個人分拆逃匯向境外轉移資產的主要用處都是在海外買房,而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要用處則是去境外賭場“揮霍”。 例如,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江蘇籍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最終被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被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詳情]
企業、個人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外匯違法違規無處遁形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計15起外匯違規案例,其中包括4家銀行、4家企業及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外匯局在通報中首次披露,對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已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個人外匯違規行為已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將相關違規處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截至目前,2018年以來,外匯局已經通報了六批、共計130起外匯違規案例。 在此次通報中,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包括4起非法買賣外匯案和3起分拆逃匯案,相關個人均被實施了“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幣,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外匯局對其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實施‘關注名單’管理、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將加大個人和企業違規成本?!蓖鈪R局有關人士介紹,2015年起,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開始納入征信系統;2016年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據介紹,一旦被納入“關注名單”,其關注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后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銀行也會按照真實性審核原則,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對個人和企業來說,一旦外匯違規處罰信息被納入征信系統,可能影響其辦理外匯、信貸等相關業務,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旦發現違規信息,相關業務的審核可能更為嚴格。 此次,外匯局還通報了銀行虛假貿易轉口案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部分銀行在拓展業務及客戶過程中,展業原則未能切實落到實處,內部管控不到位,業務操作把關不嚴,導致出現重大違規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銀行應切實加強真實性審核,特別是把了解客戶、了解業務落到實處,對客戶注冊資金、主要股東、辦公地址、業務范圍、歷史交易、稅務狀況等都要詳細了解,杜絕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經濟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穩健,跨境資金流動和外匯市場運行保持總體平穩。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對各類外匯違規行為采取高壓態勢,目的是通過檢查、處罰維護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記者 陳果靜)[詳情]
企業、個人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外匯違法違規無處遁形 本報記者 陳果靜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計15起外匯違規案例,其中包括4家銀行、4家企業及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外匯局在通報中首次披露,對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已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個人外匯違規行為已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將相關違規處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截至目前,2018年以來,外匯局已經通報了六批、共計130起外匯違規案例。 在此次通報中,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包括4起非法買賣外匯案和3起分拆逃匯案,相關個人均被實施了“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幣,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外匯局對其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實施‘關注名單’管理、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將加大個人和企業違規成本。”外匯局有關人士介紹,2015年起,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開始納入征信系統;2016年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據介紹,一旦被納入“關注名單”,其關注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后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銀行也會按照真實性審核原則,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對個人和企業來說,一旦外匯違規處罰信息被納入征信系統,可能影響其辦理外匯、信貸等相關業務,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旦發現違規信息,相關業務的審核可能更為嚴格。 此次,外匯局還通報了銀行虛假貿易轉口案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部分銀行在拓展業務及客戶過程中,展業原則未能切實落到實處,內部管控不到位,業務操作把關不嚴,導致出現重大違規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銀行應切實加強真實性審核,特別是把了解客戶、了解業務落到實處,對客戶注冊資金、主要股東、辦公地址、業務范圍、歷史交易、稅務狀況等都要詳細了解,杜絕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經濟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穩健,跨境資金流動和外匯市場運行保持總體平穩。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對各類外匯違規行為采取高壓態勢,目的是通過檢查、處罰維護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詳情]
中新網12月6日電 國家外匯局網站今日通報15起外匯違規案例,嚴厲處罰虛假轉口貿易、內保外貸、個人非法買賣外匯、等外匯違規行為。其中,平安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被點名通報。 具體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光大銀行??诜中刑摷俎D口貿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銀行海口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3: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未盡審核職責,在企業進口合同和貨物發票存在多處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案例5: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3月,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使用無效單證,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73.7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偽造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388.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27.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構造進口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5.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購買美元,違規金額合計453.0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7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江蘇籍徐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遼寧籍馮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0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7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05.65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9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詳情]
個人向境外違規轉移外匯主要用途:買房+賭博 外匯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正在升級,個人和企業要注意了,以后因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不僅要交罰款,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券商中國 記者 孫璐璐 外匯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正在升級,個人和企業要注意了,以后因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不僅要交罰款,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照例通報最新的外匯違規案例。尤為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所通報的案例不同的是,本次違規案例通報,也是外匯局第一次對外公布受罰的個人和企業的處罰信息被納入央行征信系統。也就是說,遭外匯局行政處罰的個人和企業的征信記錄也將有“污點”。 眾所周知,一旦個人征信記錄有了“污點”,將會給個人日常生活中多方面帶來麻煩,比如申請銀行貸款難度加大,甚至求職時都會受影響。 將外匯違規行為與央行征信系統共享,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升級外匯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重要舉措。券商中國記者獨家了解到,此前只有企業處罰信息可以公開查詢,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只是選取所有處罰信息中的一小部分公開,下個月開始,所有處罰信息(包括企業、個人、銀行)都將公開,企業和個人的處罰信息還將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和信用中國。 外匯違規行為被“逮住”,信用記錄都會有污點 我國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正在逐步完善。實際上,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始于2015年。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2015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因逃匯、非法套匯、違規匯入、非法結匯、擅自改變外匯或結匯資金用途、非法買賣外匯等活動而構成實質性違規,并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外匯違規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相關外匯違規信息將按季度匯總納入征信系統,并在征信系統展示5年。 也就是說,之前只有企事業單位的外匯違規處罰行為納入了央行征信系統,但個人處罰信息并為納入。而外匯局此次通報的違規案例,也說明今后個人的外匯違規處罰信息也被納入央行征信系統。此外,外匯局方面還表示,對受罰的個人還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征信記錄對信用主體日常生活的重要性日益加深。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長萬存知表示,如果出現不良記錄將會在多方面對信用主體帶來影響。首先,到銀行或其它機構借款會變得更難,要么借不到,要么成本高;其次,社會生活甚至政治活動會受到約束,比如現在不少企業在人員招聘時,信用記錄是重要參考信息,競選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也會參考信用記錄。此外,一些嚴重違規、惡意逃廢債的主體,會受到部門聯合懲戒,乘坐高鐵飛機、出國旅游都受到限制。 近年來,我國在完善金融領域的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的同時,央行也在會同發改委、稅務、工商、司法等其他行政司法部門建設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共享力度,建設全覆蓋的社會征信體系根據信用中國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1月底,各部門共簽署40個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根據各領域聯合懲戒備忘錄規定,相關部門認定并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守信紅名單和失信黑名單信息。針對法院執行、市場監管、稅收征管、涉金融、統計等重點領域的失信問題,有關部門通過機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等,加大對重點領域失信問題的懲戒、警示和治理力度。例如,11月,證監會提供了6人嚴重失信人名單,都涉及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將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如上所述,一旦未來外匯違規行為納入信用中國,一些違規情節嚴重的個人和企業就有可能會被納入嚴重失信人名單,日后日常出行、企業經營等很多方面將嚴重受限。所以,大家一定要維護個人良好的信用記錄。 個人向境外違規轉移外匯主要用途:買房+賭博 在本次通報的共15例違規案例中,同樣涉及銀行、企業和個人的外匯違規行為。 其中,涉及銀行的違規行為有4例,分別是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光大銀行??诜中刑摷俎D口貿易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主要問題仍舊是未按規定對相關外匯業務的交易背景真實性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平安銀行廈門分行和民生銀行大連分行更是因此被吃百萬級罰單,分別處以罰沒款280萬元和307.3萬元人民幣。 企業外匯違規案例有4例,均為逃匯案。常見的“伎倆”則是企業通過使用無效單證、偽造海運提單、構造進口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因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被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 個人外匯違規案例有7例,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慣用的手段則是通過地下錢莊或是借用多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進行“螞蟻搬家”。其中,有人早在2015年的違規行為也能在現在被查出來,上海籍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在2015年1月至12月,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最終被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有意思的是,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發現,從最近幾次外匯局公布的個人違規案例通報情況看,個人分拆逃匯向境外轉移資產的主要用處都是在海外買房,而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要用處則是去境外賭場“揮霍”。 例如,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江蘇籍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最終被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被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央行征信系統。[詳情]
企業、個人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外匯違法違規無處遁形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計15起外匯違規案例,其中包括4家銀行、4家企業及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外匯局在通報中首次披露,對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已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個人外匯違規行為已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將相關違規處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截至目前,2018年以來,外匯局已經通報了六批、共計130起外匯違規案例。 在此次通報中,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包括4起非法買賣外匯案和3起分拆逃匯案,相關個人均被實施了“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幣,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外匯局對其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實施‘關注名單’管理、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將加大個人和企業違規成本?!蓖鈪R局有關人士介紹,2015年起,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開始納入征信系統;2016年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據介紹,一旦被納入“關注名單”,其關注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后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銀行也會按照真實性審核原則,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對個人和企業來說,一旦外匯違規處罰信息被納入征信系統,可能影響其辦理外匯、信貸等相關業務,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旦發現違規信息,相關業務的審核可能更為嚴格。 此次,外匯局還通報了銀行虛假貿易轉口案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部分銀行在拓展業務及客戶過程中,展業原則未能切實落到實處,內部管控不到位,業務操作把關不嚴,導致出現重大違規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銀行應切實加強真實性審核,特別是把了解客戶、了解業務落到實處,對客戶注冊資金、主要股東、辦公地址、業務范圍、歷史交易、稅務狀況等都要詳細了解,杜絕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經濟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穩健,跨境資金流動和外匯市場運行保持總體平穩。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對各類外匯違規行為采取高壓態勢,目的是通過檢查、處罰維護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記者 陳果靜)[詳情]
企業、個人外匯違規處罰信息納入央行征信系統—— 外匯違法違規無處遁形 本報記者 陳果靜 12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六批、共計15起外匯違規案例,其中包括4家銀行、4家企業及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外匯局在通報中首次披露,對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已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個人外匯違規行為已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將相關違規處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截至目前,2018年以來,外匯局已經通報了六批、共計130起外匯違規案例。 在此次通報中,7起個人外匯違規案例包括4起非法買賣外匯案和3起分拆逃匯案,相關個人均被實施了“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如,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幣,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外匯局對其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實施‘關注名單’管理、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將加大個人和企業違規成本?!蓖鈪R局有關人士介紹,2015年起,企業外匯違規處罰信息開始納入征信系統;2016年起,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在全國上線運行,外匯局對規避額度及真實性管理的個人實施“關注名單”管理。 據介紹,一旦被納入“關注名單”,其關注期限為列入“關注名單”的當年及之后連續2年。在關注期限內,“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應提供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銀行也會按照真實性審核原則,嚴格審核相關證明材料。 對個人和企業來說,一旦外匯違規處罰信息被納入征信系統,可能影響其辦理外匯、信貸等相關業務,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一旦發現違規信息,相關業務的審核可能更為嚴格。 此次,外匯局還通報了銀行虛假貿易轉口案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部分銀行在拓展業務及客戶過程中,展業原則未能切實落到實處,內部管控不到位,業務操作把關不嚴,導致出現重大違規案件。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被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被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銀行應切實加強真實性審核,特別是把了解客戶、了解業務落到實處,對客戶注冊資金、主要股東、辦公地址、業務范圍、歷史交易、稅務狀況等都要詳細了解,杜絕虛假、欺騙性外匯交易,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目前我國經濟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穩健,跨境資金流動和外匯市場運行保持總體平穩。外匯局有關人士表示,對各類外匯違規行為采取高壓態勢,目的是通過檢查、處罰維護外匯管理法規的嚴肅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防范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詳情]
中新網12月6日電 國家外匯局網站今日通報15起外匯違規案例,嚴厲處罰虛假轉口貿易、內保外貸、個人非法買賣外匯、等外匯違規行為。其中,平安銀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被點名通報。 具體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平安銀行廈門分行虛假轉口貿易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平安銀行廈門分行憑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2:光大銀行??诜中刑摷俎D口貿易案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光大銀行??诜中袘{企業虛假合同和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0萬元人民幣。 案例3:東亞銀行廣州分行違規辦理預付貨款案 2016年2月至5月,東亞銀行廣州分行未盡審核職責,在企業進口合同和貨物發票存在多處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違規辦理預付貨款付匯業務。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50萬元人民幣。 案例4:民生銀行大連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業務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定對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307.3萬元人民幣。 案例5: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稷山縣康盛達蜜餞食品有限公司貨物出口未收匯,金額合計466.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208.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2月至3月,寧波明輝礦業有限公司使用無效單證,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73.7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92.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寧波詩頂進出口有限公司偽造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388.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127.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7年9月,江蘇五洋集團有限公司構造進口合同,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200.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65.4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香港籍周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周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401.21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1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購買美元,違規金額合計453.07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7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1:江蘇籍徐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徐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265.98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2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2:遼寧籍馮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馮某在澳門賭場通過地下錢莊多次非法買賣港元,違規金額折合1081.79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0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3:上海籍周某分拆逃匯案 2015年1月至12月,周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21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04.9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3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4:上海籍沈某分拆逃匯案 2016年1月至7月,沈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34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204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51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5:吉林籍隋某分拆逃匯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隋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利用173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非法轉移資金合計1205.65萬加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00.9萬元人民幣。對其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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