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上市公司募資的存放、使用、管理應該透明,中介機構須發揮其作用。對于違規使用募資的上市公司,應限制其再融資。對于巨額募資長期閑置,或為了“圈錢”而上市,以及為了滿足條件編造募投項目的上市公司,應責令其將相關募資回購股份并予以注銷。
本月6日,深交所針對創業板公司飛利信募資使用問題下發了關注函。日前,該公司對關注函進行了回復,其中涉及募資使用是否合理、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錯誤與遺漏等問題。個人以為,基于上市公司募資中所出現的種種亂象,有必要進一步強化監管,以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
上市公司為了推進相關項目,將募資向子公司進行增資的案例并不少見。比如上緯新材就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孫公司上緯天津、上緯興業進行增資,以推進募投項目“上緯(天津)風電材料有限公司自動化改造項目”和“上緯興業整改專案”。此之外,包括立訊精密、紫金礦業等上市公司均出現類似案例。
但飛利信的操作卻與此不同。2018年4月,飛利信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于麗水項目建設,投資額為2.43億元,該項目的實施主體是上市公司。但當年5月22日,飛利信與全資子公司天云動力簽署了1.965億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占整個項目的80.86%,并向天云動力預付了60%的工程款1.18億元,天云動力成為項目實際實施方之一。
1.18億元資金到位后,天云動力又向下游承包商預付了1.05億元資金。但不可思議的是,支付預付款的當天,天云動力又向承包商借款1.05億元。預付與借款之間,1.05億元的資金又回到天云動力的帳戶上。此后,天云動力與承包商解除了合同,預付款與借款相抵。截至2018年末,天云動力欠飛利信及其子公司款項1.33億元。2018年飛利信因資金需求,要求各借款未償還的子公司將余裕資金歸還至母公司。為此,天云動力將賬上暫時閑置資金歸還了母公司借款。這或許意味著,當初的募資又回到了飛利信的帳戶上。
對于相關項目,上市公司本可通過將募資增資子公司的方式來完成,但飛利信選擇與子公司簽訂合同,將雙方之間的關系變成了甲乙方的關系。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規定,募投項目通過上市公司子公司實施的,上市公司應確保子公司遵守有關募集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子公司變成了乙方,飛利信也就巧妙地避開了這一規定,客觀上也為其募資通過瞞天過海的方式重回上市公司帳戶創造了條件。至于該募資今后如何使用,上市公司自己說了算,也可規避其中的監管與信披等問題。
上市公司募資主要用于投入相關項目,以提升其業績水平,更好地回報股東。但實際上,首發IPO或再融資所募集到的資金,也出現多種亂象。比如上市公司募資被挪用的不在少數。有的以閑置資金之名,行理財之實;有的募資被用于投入其他項目。募資改變投向的也較為常見。比如有的募資被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借款,或者將募資直接變成了流動資金。此外,某些上市公司在把資金募集到手后,將資金長時間存放于銀行“睡大覺”。更有甚者,招股書“明碼實價”的募投項目,上市公司根本沒有任何的投入。曾經的募投項目,只不過是為了滿足IPO融資條件的幌子而已。
募資出現的多種不正常現象,某些與IPO過程冗長,上市公司資金募集到位后,行業周期、市場環境已發生變化不無關系;另外,像巨額資金存放于銀行現象,也常常與超募有關。當然,也不排除某些上市公司募資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圈錢”。
規范上市公司募資使用,既需要改變IPO過程非常漫長的狀況,也需要強化對上市公司募資的管理。一方面,上市公司募資的存放、使用、管理應該透明,中介機構須發揮其作用。對于違規使用募資的上市公司,應限制其再融資。另一方面,對于巨額募資長期閑置,或為了“圈錢”而上市,以及為了滿足條件編造募投項目的上市公司,應責令其將相關募資回購股份并予以注銷。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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