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俞燕
資本市場上最有名的動物是什么?
大概要屬獐子島的扇貝了。
投資者們大概有印象,自2014年以來,獐子島的扇貝已經屢次失蹤,“扇貝跑了”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上最有名的段子之一了。
故事最早發生在2014年10月,獐子島發布了一則公告,聲稱因為北黃海遭遇幾十年一遇的冷水團,公司即將進入收獲期的海底蝦夷扇貝集體“跑路”了。受此影響,公司當年歸母凈利潤巨虧11.89億元。不過半年后公司又公告稱,經抽測,扇貝“尚不存在減值的風險”,于是被人們戲稱為扇貝“回家”了。
八年間,獐子島養成海底的扇貝幾番“跑路”的真相,已成為資本市場的一大謎題。
雖然后來經監管部門調查后蓋章,獐子島存在“財務造假”的問題,不過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其業績的盈虧與扇貝生存情況息息相關,而扇貝的生與死、肥與瘦,則與其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的變化直接相關。
獐子島是水產養殖保險的試點地之一。也不知這老是逃跑的扇貝,怎么個賠法?
比獐子島扇貝“跑路”更慘的是大連海參。2018年,由于連日高溫,加之海水低潮期,大連海參“熱死”了。彼時據遼寧省海洋漁業廳初步統計,遼寧海參受災損失面積95萬畝,損失產量高達6.8萬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7億元,養殖戶損失高達上千萬元,幾乎血本無歸。
海洋漁業是靠天吃飯的行當,也是世界上最危險的職業之一。漁業安全事故具有易發性、多發性的特點,一旦遇災則損失巨大。一直以來,漁業領域的保險主要采用互助保險的形式,為漁民解難減損。
這種非營利性的行業互助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已難以支撐漁業的發展,亟需通過改革破除漁業發展所面臨的難題和瓶頸。
2月15日,CBIRC為漁民們送上了一份元宵節大禮:同意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下稱“漁業互保社”)。
這是我國首家漁業行業互助保險社,也是第七家互助保險社(公司)。這也意味著,漁業互助保險的商業化之路由此開啟,漁人從此將變成保險人。
商業化啟航
根據2月15日的公告,漁業互保社將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與浙江省漁業互保協會、山東省漁業互保協會、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寧波市漁業互保協會、江蘇省漁業互助保險協會、河北省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宏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則波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作為一般發起會員,聯合發起籌建,初始運營資金5億元,注冊地北京市。
漁業互保社的發起人多達111家(名),創下了目前商業保險公司股東(發起人)數量之最。
在發起人中,作為主發起會員之一的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成立于1994年7月6日,前身是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經農業部發起、民政部批準設立,是國內第一家全國性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
1994年10月8日,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漁船船東王寶貴投保漁民人身平安互保,成為協會第一個會員。次月12日,山東威海市崮山水產總公司與協會簽訂團體會員互保憑證,成為協會第一個團體會員。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此前已與保險業頗有淵源,是2006年1月成立的華農財險的股東,持股1.7%,目前則降為0.55%。華農財險的首任董事長劉身利曾任協會副理事長。
漁業互保社的擬任總經理張競,亦來自華農財險,曾任合規負責人等職。
漁業互保社的擬任董事長楊斌,此前任職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唯一的自然人發起人陳則波,生于1966年,自幼出海捕魚,22歲就成為船長,有“保衛黃巖島英雄”之名。現為海南海通達海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除了總公司,同批籌建的還有遼寧、大連、廣西、海南等四家省級分支機構。
此前根據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改革方案,漁業互保社原本計劃在2020年開業。不過遇到疫情這只黑天鵝,令世事難料。
曲折改革路
漁業是最容易同時受到洪澇、海嘯、冰凍、臺風、病害等自然災害影響的行業,因此急需保險保障的庇佑。
據了解,漁業互保發端于1982年,作為農業險龍頭的人保財險,在業內率先開辦了水產養殖保險,并于九十年代初在部分地區形成了一定的規模。不過由于展業難、定損難、理賠難的“三難”難題,導致大干大賠、不干不賠,漁船、漁民意外險的賠付率高達300%,使該業務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1996年,寧波市開始組織漁船船東參加互助保險。
2004年,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開啟了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在浙江嵊泗、大連獐子島(對,就是那個老是逃跑的扇貝所在地)、福建漳浦和山東東營等地進行試點探索,2013年以來,在全國8個省份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水產養殖保險業務。
在漁業互保的發展過程中,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亦與商業保險公司開呢了合作,比如2015年和人保財險簽署了共同推進水產養殖保險發展的合作框架協議,與國元農業保險簽訂了水產養殖保險共保合作協議,采用“互助保險+商業保險”的水產養殖保險合作模式,與安華農險合作共保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等。
此外,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還與瑞士再保險開展水產養殖成數協議分保,初步建立了水產養殖保險風險分散長效機制。
近年來,隨著社團管理改革的深入,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亦面臨政社脫鉤的改革。此外,2012年出臺的《農業保險條例》未將中國漁業協會納入保險業監管的范圍。因此,無論從社改革層面還是從保險監管層面,漁業互保模式的改革勢在必行。
2016年,高層已在研究,擬將漁業互助保險納入保險業務監管范圍。
2017年3月,在漁業互助保險體制改革專題匯報會議上,MARA相關領導提出,要“開展體制改革勢在必行、迫在眉睫,應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改革進程”,并成立了漁業互保體制改革工作小組。
2018年,在互助共濟、服務漁業的初衷之下,從“漁業人”向“保險人”轉變的改革繼續推進。當年4月,一份《關于推進漁業互保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請示》報送給相關領導,“協會+互助保險社方案”作為建議改革方案獲得批準。
八個月后(2018年12月7日),MARA漁業漁政管理局和CBIRC公司治理監管部共同簽署了《關于漁業互助保險體制改革工作的會議紀要》,原則同意“協會+互助保險社”改革方案,由兩部委共同擬定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整體改革方案。
2019年是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成25周年,這一年6月14日,其被列入農業農村部19家行業協會脫鉤名單,將在限期完成脫鉤。
與此同時,漁業互保體制改革在這一年繼續推進,同年2月28日,改革工作小組向MARA報送的《關于漁業互保體制改革下一步工作安排的請示》,獲批“積極推進”。
10個月后(12月5日),MARA和CBIRC聯合向SC呈報了《關于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報告》,建議采取“剝離協會保險業務,設立專業保險機構承接”思路,對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進行體制改革。
由此可以看出,2018年的“協會+互助保險社”的思路,已易為“剝離協會保險業務,設立專業保險機構承接”的改革路徑。
2020年1月5日,兩部委報送的《關于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報告》獲SC批準。在隨后的5月25日,《關于推進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發布,明確了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工作的時間表、路線圖和工作要求。
根據《通知》,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牽頭聯合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接受CBIRC的監管和MARA的行業指導。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和借款人,參與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
該互保機構的初始運營資金,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脫鉤后和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以借款方式注入,運營遵循“互助共濟、服務漁業”的宗旨,業務范圍包括漁業行業內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再保險等保險業務。
《通知》還確定了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和寧波等七省(市)的漁業互保協會的改革方案,采用兩種模式:
1、對于滿足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地方協會,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其共同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接受CBIRC的監管、同級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業務指導。
2、對于不具備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地方協會,則直接轉制成為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由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負責管理, 接受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CBIRC派出機構的監管。
2020年12月22日,“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名稱在工商信息系統進行了登記。
根據《通知》的要求,漁業互保社成立后,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和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改革完成后,將不再從事保險業務。
從此,漁業互保社將作為專門擁有獨立法人主體的互助保險社,專門為漁業和漁人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發揮漁業“穩定器”的作用。
商保“新人”面臨的挑戰
與行業協會脫鉤后,新生的漁業互保社作為獨立法人主體,開始走商業化之路,還需要面臨諸多挑戰。
一是法律身份的確認的問題。目前關于相互保險組織形式的監管,有《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但在現行的《保險法》中尚未被納入,需要在修訂版本中予以補充和完善。
此外,《農業保險條例》雖然包括漁業,但未將其納入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范疇,因此漁業保險還無法享受到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優惠政策。
漁業是高風險產業,漁業從業者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類型被定為第6級,需要繳納的保費最高。在漁業互助保險體系中,其發展離不開財政補貼。
據了解,從各地的情況來看,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至少約占40%左右,且主要依靠省級財政,市縣級財政,中央財政補貼較低。
脫鉤之后,漁業互保社是否還能獲得補貼,即使有如何進一步完善補貼機制和方式,激發漁民的參保積極性,提高互助保險的深度和密度。
此外,漁業互保社還需要適應市場的洗禮。
與商業保險相比,漁業互助保險具有無法替代的優勢。浙江省漁業互保協會劉向東等人2017年曾在《談漁業互助保險在漁業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在組織形式上,漁業互助保險的會員既是被保險人同時又是保險人,容易形成會員之間的互相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機構性質上,協會是非營利性民間組織,可以用更多的風險儲備金反哺漁業安全生產。
在經營目的上,會費標準可以在積累的基礎上逐步實施比商業保險更低的價格、更優惠的條件提供保險產品,收繳的保險費(會費)中沒有利潤因素,其目的是為漁民或船東提供最大的風險保障。
在依托機關上,協會堅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依托漁政、漁港監督、漁船檢驗三支漁業執法隊伍,依靠技術推廣、科研院校技術支撐,實行低成本擴張,在勘驗、定損、理賠上具有更大的公信度。
在服務范圍上,對因保費低、賠付率高的中小漁船及有關風險大的漁業產業,廣開互助保險大門,可以逐步實現全覆蓋的安全后續保障。
與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脫鉤,也意味著漁業互保社將告別以上的優勢,以獨立法人主體的新身份適合商業社會方方面面的要求,比如在企業經營、風險管理、信披、償付能力、客戶服務等諸多方面的監管要求。
獨立地在商業保險市場打拼并站穩腳跟,漁業互保社且行且努力。
(本文作者介紹:“喻觀財經”創始人、資深財經媒體人。長期觀察和研究金融領域。)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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