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本文作者:孫天琦
互聯網平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如何在規范中發展?
9月12日,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特邀成員、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CF40主辦的第四屆金家嶺財富管理論壇全體大會II“統一監管下財富管理差異化發展”上作主題演講時表示:
第一,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需持牌;
第二,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特定對象”的確定規則應該審慎;
第三,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第四,研究完善其他線上操作的規范。
“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為其散播、擴張速度很快。”孫天琦表示,對于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夠”搪塞,人在“陣地”在。
孫天琦指出,市場頭部金融企業和平臺公司應該在市場創新發展中的市場秩序規范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站在行業的高度及時與監管溝通。
本文是作者所作主題演講的整理稿。
關于互聯網平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的幾個問題
繼管理部門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展示銷售存款(1月)、信托計劃(7月)進行調研、規范后,市場又反映互聯網平臺存在面向不特定對象展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的情況。
我們認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需持牌。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特定對象”的確定規則應該審慎。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
一、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有關規定
持牌經營要求。代銷私募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子公司)、私募基金,需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根據監管部門2018年頒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自行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或者推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
根據行業協會2016年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在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監管部門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監管部門2020年頒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并指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是專業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宣傳推介的特定對象要求。關于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根據監管部門2016年頒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產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已注冊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關于私募基金,根據監管部門2014年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行業協會2016年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要求,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并規定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二)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三)投資者閱讀并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四)投資者閱讀并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五)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六)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國際上,以美國為例,監管部門對線上銷售私募證券的規范有一個演化過程。
(1)SEC允許發行人或其經紀交易商在某些情況下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證券。1982年,SEC頒布的D條例規則506(b)規定,在滿足D條例有關規定(如限制轉售)的情況下,私募證券發行人可以向許可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資產、收入、或專業能力等達到一定標準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個成熟投資者(具備金融、商務方面知識和經驗的普通投資者)募集資金,禁止以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方式銷售私募證券,如在報刊、電臺上做廣告。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2000年SEC發布解釋文件指出,若發行人或其經紀交易商與受要約人之間建立起既存的、實質性關系,通過互聯網銷售私募證券不構成公開勸誘,并舉例:某注冊經紀商通過邀請陌生投資者在線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建立客戶關系和相關客戶數據庫,并從中篩選出其認為符合許可投資者和成熟投資者條件的用戶,允許他們訪問加密網頁并查看今后發布的私募投資機會,這一行為不構成公開勸誘。
(2)美國近年放松了私募證券的宣傳推介要求。2013年,SEC根據《創業企業促進法案》要求,在D條例規則506下新增一個“私募”安全港,規則506(c)。在滿足D條例有關規定(如限制轉售)的情況下,私募證券發行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社交媒體、電視等媒介發布廣告,但所有購買者均應為許可投資者,且發行人履行合適程序驗證購買者的許可投資者身份,例如對購買者收入或財產狀況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或取得注冊投資顧問、注冊經紀交易商等其他機構已認證該購買者為許可投資者的書面證明。
二、互聯網平臺展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的主要模式
目前,部分互聯網平臺與旗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以個人投資者為目標客戶,展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模式一:點擊某互聯網平臺APP首頁的“高端理財”,顯示跳轉頁面,提示“即將進入××基金銷售平臺”。互聯網平臺APP對訪問用戶設置實名認證、風險測評、合格投資者承諾等“三道門檻”。只有經過篩選的特定對象才可以進入銷售專區查看私募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產品信息。同時,在后續購買環節,用戶需要按規定完成上傳資產證明等合格投資者認證后,才能進行購買操作(包括付款、合同簽署等)。有的互聯網平臺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測評結果設置產品查看權限,禁止保守型的用戶查看超出其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有的互聯網平臺不論投資者風險測評結果為何種類型,都允許其查看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
模式二:有的互聯網平臺APP對訪問用戶設置合格投資者承諾一道門檻,用戶進行承諾即可進入銷售專區,查看在售的多只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合格投資者認證后可進行后續購買操作。此類模式下,互聯網平臺APP雖然對訪問用戶也設置了一定的篩選程序,但能否真正起到篩選特定對象的效果,其有效性有待討論。
也有觀點認為,相比于特定對象管理,更關鍵的是在購買環節把好合格投資者認證關,確保只有資產證明、收入證明或投資經歷證明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的用戶才能購買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有投資者反映,其在某“腰部”互聯網平臺上驗證環節程序沒有走完就下線后,平臺銷售人員會電話聯系并告知投資者,可以幫助編造資產證明等資料以利于審核通過。
三、如何在規范中發展
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互聯網平臺與持牌機構合作展示/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有利于增強中小機構獲客能力、提升私募類產品銷售服務標準化和便利性,市場反映也有利于減少線下柜臺銷售人員受業績提成驅動而誤導、誘騙消費者的情況。如何在規范中發展?
一是銷售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基金等私募類產品需持牌。互聯網平臺應牢固樹立、持續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對于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也不能以“人手不夠”搪塞,人在“陣地”在。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為其散播、擴張速度很快。
二是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特定對象”的確定規則應該審慎。對于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等私募類產品的特定對象管理規范,可進一步研究、完善,例如參考私募基金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實名認證、風險測評、合格投資者承諾等),探索統一私募類產品的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特定對象能夠在數字平臺看到的產品的風險類別也要與投資者風險測評結果相一致。考慮到投資者成熟度、市場完善性等因素,對于私募類產品的特定對象認定不宜放松,對于互聯網平臺和持牌機構在合作中存在的向不特定對象展示/銷售私募類產品的行為,必須依規嚴格禁止,重罰違規。
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牢牢把住合格投資者認證關,合作機構應嚴格審查認證材料,在業務合規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輔助核驗,確保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購買私募類產品。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四是研究完善其他線上操作的規范。明確合同簽署等線上操作(比如視頻面簽、簽署電子合同)的合規性規范,研究金融產品電子合同管理、線上銷售過程留痕的統一規范等有關問題。
市場頭部金融企業和平臺公司應該在市場創新發展中的市場秩序規范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站在行業的高度及時與監管溝通。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定位為“平臺+實體”新型智庫,專注于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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