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李庚南
如果不真正弄清楚,民營企業的范疇,我們或許就不知道究竟是誰在哭,誰在痛,痛在何處?唯有弄清楚了,才能準確施以援手。
今年以來,民營企業問題一直占據社會輿論之“首頁”。從部分民營企業續發債“流產”引發的債務危機,到部分民營上市公司因股東股權高比例質押觸及預警、平倉線而發出的頻頻告急,再到一些諸如“民營經濟退場論”的似是而非觀點所引發的困惑與紛擾,民營企業發展困難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也因此引起高層的警覺與高度關注。有史以來高規格的民營企業座談會,在澄清視聽、給民營企業吃下“定心丸”的同時,也拉開了拯救民營企業行動之序幕。
但是,當各部門、各層級都在群策群力撫慰民營企業、馳援民營企業的時候,有一個問題卻似乎被有意無意回避或者忽略:我們要扶持的民營企業究竟姓什么?究竟在哪里?
這并非屬于鉆“牛角尖”式的問題。
對“民營企業”一詞,我們耳熟卻未必能詳。民營企業究竟按什么標準、什么維度來劃分,其范疇究竟該如何來界定,迄今并無系統、權威的表述,更無相關的統計。至于民營企業對經濟社會貢獻率之“五六七八九”如何統計而來,不得而知。
或許這并不妨礙各方圍繞民營企業所開展的馳援活動,調研、走訪、總結、宣傳,但一旦涉及(最終也必然涉及)具體政策措施的制訂與落地,涉及到相關政策實施效果的評價乃至于考核,如何界定、劃分民營企業則是一道繞不過的“作業”。
毛主席教導我們:“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正確的決策來自深入扎實的調研;而調查研究既要有點,也要有面;既需要“解剖麻雀”式的典型調研,也需要統攬全局的全面調研。這其中,就涉及一個調查研究最基本的問題,即調研的統計口徑問題。
對于長期浸淫于統計領域的人們而言,或許都存在這么一種“執拗”:在開展調研之前,首先得明確調研對象的概念、范疇與口徑。從調研的角度出發,如果想要調研的內容概念不清晰、口徑不明確,不僅可能難以獲得完我們所需要的信息,得到的信息也可能是不準確的,甚至根本就不是我們所需要的。因此,概念、口徑對統計調研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唯有概念明確、口徑統一、邊界清晰,才能形成明確的導向,才能形成可操作、可落地的政策,才不會出現各種座談會、匯報會上聽匯報的人和匯報者用不同語言交流的“對牛彈琴”式的尷尬。
試想,為什么我們在經濟領域出臺的許多很好的政策措施往往很難落地,往往形成了各念各的經、各唱各的調之狀況?這么多年來,感觸比較深的是,有一些感念模糊的口號時時處處指導著我們的工作,對于相關概念的歧義與模糊性,理論部門或偶有爭議,實踐部門基本是視而不見,或選擇性失聰。最典型的當屬“實體經濟”這一概念了。
我們每天都在圍繞服務實體經濟做文章,但是實體經濟的內涵和范疇到底是什么,大家似乎都知道是那么回事,但一旦細究企業,卻會疑竇重重,或者王顧左右而言他。比如什么叫脫實向虛?我們大多數時候都會把信貸資金流入股市視為脫實向虛,視為違規;但曾幾何時,權威人士卻說“資金流入股市也是服務實體經濟”。這方面,無關對與錯,關鍵是概念內涵界定的模糊不確定性,往往使服務實體經濟這個筐的邊界虛幻,什么都能往里裝。
其實,即便此前貌似清晰的大中小微企業劃型問題,這么多年來也并未得到有效厘清。本該劃入中型企業甚至大型企業的被一股腦兒裝進了小微企業的筐。于是會出現小微企業服務的各種數據非常靚麗,但小微企業的日子卻并不好過得反差,以至于小微企業面對種種政策利好卻是“眼飽肚中饑”。
目前,同樣的困惑又在民營問題上重現。民營企業概念混淆、概念打架、概念錯配情況比比皆是,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小微企業、民營上市公司、民營小微企業……,各種不同維度、相互包含、相互交叉的概念并列混用(在語法上謂之典型的并列不當邏輯錯誤),讓人無所適從。這方面的語法邏輯性錯誤似乎在所謂的“務實”精神下都變得無足輕重;對這種充滿邏輯錯誤和歧義的表述,更多的人選擇裝聾作啞,避而不談。
然而,這絕非純粹的語法邏輯問題,——而且邏輯問題所決定的表意準確與正確性恰恰左右著決策乃至政策的正確方向,而是會給實踐帶來很大的危害:
一是目標對象模糊,帶來的是目標導向的模糊、措施手段缺乏針對性。譬如筆者前不久見到的某部門關于服務民營企業的征求意見稿,通篇都是在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普惠金融等概念上打混賬,給人似是而非的感覺,讓人無所適從。
二是客觀上縱容了和稀泥似的執行力,弱化了政策效果。以金融服務為例,無論是支持小微企業、“三農”還是民營企業,由于缺乏清晰的邊界,金融服務的措施、手段與成效幾乎通用:東西就那么點東西,任你編什么樣的筐,我都能給你填滿。譬如面店老板,賣的始終是面條,就看你想要湯面還是炒面,或者拌面,差異無非體現在佐料上!這種情況下,相關工作的考核最終難以落地(何況諸多方面本身就是一個市場的問題,更多地取決于市場),所謂的督查也往往流于形式。
所以,唯有弄清了民營企業的基本范疇之后,我們才會走出籠統的民營企業困難的迷障,走出霧里看花的困惑,才能找到問題的癥結和有效應對之策,對癥下藥、有的放矢;相關政策措施才具有可操作性、可督導性。
目前,理論界關于民營企業的界定眾說紛紜。比較常見的幾種說法如下:
1.民營企業是民間私人投資、民間私人經營、民間私人享受投資收益、民間私人承擔經營風險的法人經濟實體。其關鍵詞有二:一是民間,即相對于官方(政府)而言。這種意義上,民營企業即指非官方投資及經營的企業,亦即非國有國營企業。 二是私人,即個人的、自己的。這種意義上,民營企業即指私人企業、私有企業或私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顯然不在其列,個體工商戶因并非法人經濟實體,因此也不包括在內。
2.民營企業是指相對國營而言的企業,包括國有民營和私有民營兩種類型。這其實是按經營方式進行的分類。實行國有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租賃者按市場經濟的要求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在國有民營經營方式下,國有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采取租賃制形式,其資本由國有資本管理者委托給經營者的國有資本(固定資本)和經營者自籌的資本(流動資本)構成。這一形式實際上屬于國有企業改制的過渡形式。因此,從目前看,按經營方式劃分,民營企業即私有民營企業,應該包括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
3.民營企業基本等同于私營企業。私營企業泛指除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外所有私營企業;而民營企業是指規模比較大的私營企業。按照這種界定,民營企業應該包括集體企業、非國有有限責任公司、非國有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中的“三資”企業(即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4.民營企業即非公經濟市場主體。公有制經濟是指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并非控股);對應的,非公有制經濟則包括私營經濟、個體經濟、外資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非公有制成分(并非控股)。這種界定是從所有制出發的。按照這種界定,民營企業至少應該包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對于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包含非公有制成分的企業如何界定則比較困難。
顯然,上述關于民營企業范疇的界定分歧比較明顯,存在幾個模糊地帶:集體所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及混合所有制企業。尤其是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國有經濟成分與私有經濟成分大體相當的情況下(也不排除五五分得股權結構),如何區分是否為民營企業顯然比較困難。因此,針對上述模糊地帶,盡快從頂層設計上統一民營企業的范疇邊界,是亟需面對和研究的課題。
如何界定民營企業的范疇?
綜上所述,要合理界定民營企業的內涵與范疇,我認為首先要區分幾組概念:
其一: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區別。民營是從經營機制上說的,私營是從產權說的。后者受到相關法律保護,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學術理論上的說法,盡管實際運行中人們常說這個,但在工商部門是沒有民營的統計口徑的,只是在科技部門有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國家近期才出臺了相關政策保護和規范文件。從歷史上說,民營這個概念以后會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約定俗成,給它更嚴格的法律地位。
其二:非國有企業與非公經濟的區別。二者都是從所有制角度出發的概念。非國有應該是產權歸國家所有以外的經濟主體,包括除國有及國有獨資企業、含國有資本的聯營企業等之外的經濟主體;非公有制經濟則是相對于公有制經濟而產生的一個名詞,是指除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之外的經濟主體。
其三:民營企業與民營經濟的區別。“民營經濟”應該是民營意義上的各種經濟成分和要素的總和,而“民營企業”是民營意義上的一種企業形態,是“民營經濟”的主體部分或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而言,其中可能包含有民營經濟成分,但并不一定就是民營企業;如果公有制成分占主導(控股),則劃入公有制企業更合適。而且,在“民營企業”之外,還有具有“民營經濟”屬性,而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非經濟活動的、非企業的單位或部門。比如:一些從事社會福利、從事社會救助、從事慈善事業的民營單位或組織。
在此基礎上,不妨進一步從“民營”本身的內涵入手,揭示民營企業的范疇與邊界:民營企業之“民”應該是與“公”相對的。從所有制屬性看,民營經濟應該是與公有制經濟相對的。因此民營企業應該是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民營企業之“營“體現的是一種經營管理方式。這種意義上,民營應該是相對于國營而言的。
綜合這兩方面,或可將民營企業界定為非公經濟及非國營的經濟主體。由于國有民營這種經濟主體實際上已不存在,因此將民營企業界定為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比較容易理解與統計,即對應于目前按注冊性質分類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具控股地位的民營經濟成分。
總之,如果不真正弄清楚,民營企業的范疇,我們或許就不知道究竟是誰在哭,誰在痛,痛在何處?唯有弄清楚了,才能準確施以援手。
如果民營企業問題被泛化為一般的企業問題,或者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問題,那么我們就會偏離或遠離“病源”,從而難以做到對癥下藥、有的放矢,也因此淡化各種支持政策的效果。以至于,我們情義滿滿地準備了一場豐盛的宴會,但最后發現,前來赴宴的卻并非我們意想中的客人!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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