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高瑞東
2021年8月17日,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研究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會議強調,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那么,共同富裕背后有何政治經濟含義?為何在這個時點強調共同富裕?如何在高質量發展下實現共同富裕?
一、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更需正確處理效率及公平
(一)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環境,更需正確處理效率及公平的關系
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環境,需要再次審視和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明確,“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開局起步期,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加速演進期、全球百年未遇之大疫情的持續影響期,在這一新發展階段中,我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復雜變化,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需要再次審視和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在2018年6月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上,總書記提出了一個重大論斷,即“當前,我國處于近代以來最好的發展時期,世界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兩者同步交織、相互激蕩。”當前,全球化遭遇逆流,保護主義、單邊主義上升,疫情更是加速了國際格局和國際關系的大裂變。在這一背景下,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中辦好中國的事情,扎實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要更好的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促進共同富裕。
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更突出“不平衡和不充分”。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為了解決彼時社會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從十四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經濟已經發展了將近30個年頭,國民生產總值、人均GDP、人均收入等都實現了巨大跨越。2017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九大,提出了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論斷,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更突出“不平衡和不充分”,因此在分配機制上,也要發揮政府作用,在市場分配機制失靈時予以糾偏。
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經之路,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賦予我們的獨特稟賦和寶貴機會,是對全球治理的重大貢獻。脫貧攻堅戰的全面勝利,為推動共同富裕夯實了物質基礎。接下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力量,與市場“無形之手”共同處理好效率與分配的事情,不僅關乎民生福祉,關乎打破經濟發展的桎梏,全面釋放生產要素的潛力,也關乎全人類的福祉。
市場化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放任市場化機制自由發展,是造成了歐美國家收入分配差異不均、社會動蕩的主要原因。在歐美發達國家因為分配制度失靈,經濟增長陷入停滯的背景下,中國發揮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優越性,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斷嘗試和前進,這是對于全人類發展和全球治理道路的重大貢獻。
(二)歐美收入分配機制逐漸失靈,社會割裂、矛盾頻發
美國國內貧富差異分化顯著,是導致美國社會割裂和國內矛盾頻發的主要因素。無論是去年6月爆發的“Black Life Matters”運動,還是今年特朗普支持者攻占國會山運動,均直指美國國內社會割裂,貧富分化顯著,國內矛盾日益突出。一則,美國的資本受益于全球化浪潮,但是無法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卻受到了全球化沖擊,導致美國國內藍領和部分中產階層日益不滿于社會現狀;二則,持續超發的美元進入到資本市場,導致美國資產價格高企,進一步拉大了貧富分化。
歐美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下,過度強調市場的自由化,導致貧富差距日益擴大,保守主義思潮抬頭。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西方國家普遍采取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放任市場化機制自由發展,大力倡導大市場和小政府理念,實施諸如減少金融控制、私有化、消弱工會、減低稅率和減少勞動保護等政策措施,使得工人收入水平下降,貧富差距逐步拉大 (申丹虹,2009年;張彤玉等,2010年;胡瑩,2017年)。這也是歐美近年來,保守主義思潮抬頭,社會動蕩的根源所在。
2021年1月11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總書記深刻闡述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意義:“實現共同富裕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關系黨的執政基礎的重大政治問題。我們決不能允許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決不能在富的人和窮的人之間出現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總書記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
二、為何在這個時點強調共同富裕?
第一,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重大轉變,更突出“不平衡和不充分”。因此,需要再次審視和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在分配機制上,發揮政府作用,在市場分配機制失靈時予以糾偏。第二,相比于歐美發達國家,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依然處于較高水平,共同富裕將進一步提高民生福祉。第三,居民收入增長不均衡,限制了生產要素進一步釋放潛力,疫情后居民收入復蘇不平衡,更是拖累了經濟復蘇的步伐。
(二)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不平衡和不充分問題更加突出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要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近年來,伴隨經濟快速發展,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續增長,2013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311元,而2020年已躍升至32189元。但與此同時,居民收入增長不均衡,也逐步成為社會和決策層重點關注的話題。那么,為何我們在這個時點強調共同富裕?
一則,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重大轉變,更突出“不平衡和不充分”。因此,需要再次審視和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2017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九大,提出了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論斷,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更突出“不平衡和不充分”,因此在分配機制上,也要發揮政府作用,在市場分配機制失靈時予以糾偏。
二則,相比于歐美國家,我國收入差距處于較高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尼系數持續擴大,2008年基尼系數達到峰值,此后有所回落,但相比于其他國家,我國基尼系數依然處于較高水平。近年來,在精準扶貧等一系列政策推動下,我國低收入群體(后20%)的收入增長較快,但與高收入群體(前20%)的可支配收入差距仍處高位,2020年高收入群體可支配收入占全部群體46.7%,而低收入群體可支配收入僅占4.3%。
居民財富差距,比收入差距更為顯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2019年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表情況調查》的結果,我國中國城鎮居民家庭總資產均值為317.9萬元,居民家庭資產分布不均,收入最高10%家庭戶均總資產1511.5萬元,是收入最低20%家庭戶均總資產41.4萬元的36.5倍。
三則,疫情沖擊再次加劇了收入與財產差距,限制了經濟恢復。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產生劇烈沖擊,不僅嚴重影響了居民工資收入和農民工工資收入,也極大地影響了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平等。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的調查報告顯示,疫情沖擊后,年收入在30萬以上的家庭收入很快恢復,且有明顯增長;而年收入在5萬以下的家庭收入增長緩慢,受到了更為嚴重的沖擊。居民收入恢復的不均衡,也成為了限制消費復蘇的主要原因。
此外,行業間、地域間的收入差距也較為突出。根據統計局數據,2020年東部地區居民可支配收入為41240元,而西部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僅為25416元,東部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西部地區的1.62倍;行業間的收入差距也較為顯著,在行業大類中,工資最高的三個行業分別為:信息傳輸、計算機和軟件業,金融業,以及科學研究服務,而收入最低的三個行業為農林牧漁,住宿餐飲,以及水里環境公共設施,高收入行業與低收入行業的工資收入之比達260%。
(二)十八大以來,共同富裕時間路徑更加明晰
“共同富裕”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1953年的中央正式文件《中共中央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決議提到,通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使農民能夠逐步完全擺脫貧困的狀況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榮的生活。這是中國共產黨對共同富裕的首倡。
改革開放后我國摸索出一條以經濟發展為中心,通過先富帶后富的方式實現共同富裕的路徑。在這一階段,中國共產黨對共同富裕的認識趨于成熟,提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認識到實現共同富裕必須首先擺脫貧窮,因此發展是第一要務。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將實現共同富裕擺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十八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要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中央高度重視民生工作,大力推進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下一步實現共同富裕打好基礎創造條件。
十九屆五中全會后,中央對共同富裕的目標設計更加精細,逐步構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時間路徑。十九屆五中全會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寫入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并提出要制定共同富裕行動綱要。中央財經委第十次會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堅持做好充分準備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會議提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具體舉措。
(三)總書記講話多次提及“共同富裕”
總書記多次強調,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2012年11月17日,總書記在主持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就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所以必須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此后,總書記又多次從不同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闡釋。
消除貧困是實現共同富裕的第一步。扶貧開發工作是總書記特別重視的重要任務,曾在多個不同場合提到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從邏輯上看,消除貧困到改善民生再到實現共同富裕是一個漸進實現的過程,因此,脫貧攻堅是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的路徑上第一件大事。
發展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礎,發展必須以共同富裕為目的。總書記在多個省市考察時都強調,要以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富裕為目標堅持發展,讓發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在把握好共同富裕路線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發展農村經濟,將共同富裕的目標貫徹到發展的過程中。
(四)中央財經委第十次會議釋放共同富裕的具體舉措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初步構建了實現共同富裕的具體舉措。會議指出,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
(五)實現共同富裕需要政府與市場配合
實現共同富裕需要政府與市場的共同配合。在共同富裕過程中,市場主導的高效生產是拓展收入的來源。然而,市場往往存在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對稱、主體要素稟賦差異、運行存在外部性等缺陷,導致在收入分配過程中存在市場失靈現象,需要政府通過營造公平市場環境、矯正要素配置失衡、實施二次分配調節、提供相關公共物品等政策手段予以彌補 。
市場在共同富裕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初次分配當中。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要切實發揮市場在提高發展質量效益和夯實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中的作用,完善要素層面的市場機制,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為共同富裕提供基礎保障。
政府主要在二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中發揮引導和調節作用。市場往往存在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對稱、主體要素稟賦差異、運行存在外部性等缺陷,導致在收入分配過程中存在市場失靈現象,因而要有效發揮政府功能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在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層面強化政府調節和引導,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市場對共同富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初次分配中
(一)以“高質量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做大蛋糕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明確,要以“高質量發展”實現“共同富裕”。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會議主題為“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統籌做好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便開宗明義為共同富裕指出實現途徑,即“高質量發展”。會議具體提到,“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
共同富裕要通過高質量發展來實現,后者是前者的主要保障和堅實基礎。2013年1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求是》雜志撰文指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最主要的還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我們必須緊緊抓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把“蛋糕”做大,為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奠定更加堅實物質基礎”。
“共同富裕”體現在兩個方面,“共同”闡明了生產生活資料的劃分方式,而“富裕”則是保障和實現公平劃分的物質基礎。十四五規劃當中明確賦予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重大任務,其中在“經濟高質量發展”大目標中就明確提出,要實現“人均生產總值達到13萬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7.5萬元”。
我國的“蛋糕”總量已經處于世界前列,但人均“蛋糕”依然有較大發展空間。 2020年我國GDP同比增長2.3%,首超100萬億元,GDP總量穩居全球第二,占世界經濟比重預計超17%,人均GDP連續兩年超過1萬美元。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均GDP依然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這一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要緊抓經濟工作,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高質量發展,也是現階段發展經濟工作的必然要求。據央行測算,中國潛在經濟增速在2010年已經達到峰值,之后出現趨勢性下降。潛在經濟增速達峰,一方面是因為勞動力數量跨過峰值;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與發達國家技術水平的差距逐步縮小,引進技術難度不斷加大。因此,充分激活生產要素的市場活力和發展潛力,繼續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高質量發展,方能在日趨動蕩的國際環境中,不斷取得發展。
(二)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
著重保護勞動所得,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中央財經委第十次會議指出,“要著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抓住重點、精準施策,推動更多低收入人群邁入中等收入行列”。2020年3月,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就指出,要健全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當前,我國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較低。我國勞動報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出現“三低”現象:
第一,勞動報酬收入在我國國民收入(GNI)中所占比例較低。在我國GNI的構成中,勞動報酬占比一直處于相對較高的水平,但與美國相比,我國的勞動報酬占比并不算高。根據統計局數據,1990年以來,我國國民收入中,勞動報酬占比呈現下降的趨勢,從1990年的53.4%下降到2007年的39.7%,隨后有所上升,但相比于美國,勞動報酬占比仍處于較低水平;
第二,近年來工資性收入占居民總收入的比重持續走低,且明顯低于美國水平。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是指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2013年至2020年,工資性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自57%持續回落至55.7%,而同期在正常年份中,美國雇員報酬占其居民總收入比重基本穩定在62%。這也意味著,中國居民收入結構中,勞動報酬占比較低,經營性、轉移性收入占比較高。
第三,勞動要素在企業內部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低。當前,我國企業內部存在資本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勞動者之間的分配不公平局面。從2000年到2020年,工業企業利潤年均增長為13.65%,城鎮居民平均工資水平年均增長11.81%,資本性收入增速顯著快于工人工資性收入增速。
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重點在于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具體包括,一是繼續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群體就業支持,如高校畢業生、退伍軍人、農民工等。二是,引導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使市場機制在配置勞動力資源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2020年3月,《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提到,“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貫徹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針對勞動力要素明確指出三點舉措:一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二是暢通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渠道,健全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三是完善技術技能評價制度,加快建立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三)合理調節過高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
實現共同富裕要求合理調節過高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中央財經委第十次會議指出:“要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要清理規范不合理收入,整頓收入分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收入。”
事實上,“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并非是在本次會議上首次提出,而是一直以來決策層通過轉移支付,以達到縮小貧富差距的政策舉措。早在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次修改意見中便有提出:“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在2015年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更是對此進行了詳細闡述:“實行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規范隱性收入,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隨后,在2016年的《國務院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中,再次提及:“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今年4月的“貫徹落實‘十四五’規劃綱要,加快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發布會”同樣傳達出了相似的政策表態:“建立完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支持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系,推動落實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遏制以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獲取收入。”
四、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發揮引導和調節作用
(一)公共教育均等化,是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的重要保障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要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
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的核心在于,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保障所有適齡孩子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但是當今教育市場,存在校外培訓過熱,超前超標培訓的問題,違背了教育公益屬性,破壞了教育正常生態。
2021年7月26日,教育部表示,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三大問題。一是,規模總量龐大。據統計,目前全國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數量十分巨大,已基本與學校數量持平,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如果任其發展,將形成國家教育體系之外的另一個教育體系,不僅增加學生課外負擔和家長經濟負擔,還會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二是,違法違規情況突出。由于違法違規成本較低,導致無證無照機構屢禁不止,虛假宣傳、超前超標、亂收費、與中小學招生入校掛鉤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存在,機構倒閉、卷款跑路等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三是,被資本裹挾狀況嚴重。近年來大量資本涌入培訓行業,展開“燒錢”大戰,廣告鋪天蓋地,對全社會進行“狂轟濫炸”式營銷。
2021年5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對作業幫、猿輔導的查處情況。6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集中公布一批校外培訓機構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典型案例,對新東方、學而思、精銳教育、掌門1對1、華爾街英語、噠噠英語等13家校外培訓機構予以頂格罰款。至此,此次檢查已對多家校外培訓機構處以頂格罰款3650萬元。
7月24日,教育部出臺《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針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虛假宣傳、超前超標、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資本化運作方式,提出具體整治舉措,并確定北京市、上海市、沈陽市、廣州市、成都市、鄭州市、長治市、威海市、南通市為全國試點,其他省份至少選擇1個地市開展試點。
(二)社保體系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保障
社會保障是民生安全網、社會穩定器,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兜底救助體系”。因而實現共同富裕,需要改革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快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
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的目的就是讓中國的老年人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是社會的托底政策,不僅保證了中國老年人口的基本需求,也讓中國的中青年人口對今后的老年生活有充足的信心,不會因無法承擔醫療、醫藥、護理費用而失去過幸福老年生活的權利。所以,推動養老福利、優化社會保障制度是達到共同富裕的必經之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醫療保障網。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超過13.6億人,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貧困人口參保率穩定在99.9%以上,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參保人數已占全球養老保障總人數的1/3,是世界上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
然而,人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的壓力日益增大。最新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總人口達到14.1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13.5%,比2010年時的8.9%上升了近5個百分點,反映出中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另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已從“十三五”初期的2.87:1,下降至2019年底的2.53:1。隨著中國老齡化程度加深,勞動力人口規模下行,政府養老金準備缺口也將逐漸擴大。2020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估計未來5-10年間,中國養老金赤字約8-10萬億元。
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一定不足:
一則,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提供最基礎的保障,對大病、重病、長期護理等費用的支持微不足道。根據瑞再研究院數據,中國2020年壽險(包含健康險,長期護理險)人均保費為241美元,相較之下,美國、日本、英國壽險人均保費分別為1918美元、2329美元、3574美元。相比于發達市場人均保費,中國市場的商業保險覆蓋率有較大上行空間。202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二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還存在一定差距。當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每年都按照一定比率增長,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卻尚未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因此應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參保繳費激勵,逐步縮小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差距,解決因病返貧致貧問題。
三則,養老制度、養老服務和醫療衛生融合發展方面還有待完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體學習強調,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相關保險和福利及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保障制度、老年人監護制度、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政策、農村留守老人關愛服務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為老服務人才激勵政策,促進各種政策制度銜接,增強政策合力。
(三)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明確,要“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兜底救助體系、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如何解讀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和供應體系建設進行第十次集體學習。會議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我國國情看,總的方向是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
2016年12月21日,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指出,“要準確把握住房的居住屬性,以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分類調控,地方為主,金融、財稅、土地、市場監管等多策并舉,形成長遠的制度安排。” 簡要來說,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基本包涵三個方面,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金融、財稅、土地、市場監管等多措并舉形成長遠的制度安排。
第一,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核心在于增加租賃住房供給,降低租賃稅費負擔。2021年兩會報告中提出,保障好群眾住房需求,要堅持房住不炒定位,通過增加土地供應、安排專項資金、集中建設等辦法,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降低租賃住房稅費負擔。今年以來,北京、成都、西安等地都在加快租賃住房供應,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第二,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構建租購并舉市場,滿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并非是“一刀切式”的政府兜底,住房市場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關系到經濟發展全局。2013年10月,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曾指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要處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和市場化的關系、住房發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關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關系。
因此,住房市場要提供差異化產品,在兜底住房最低保障的同時,要鼓勵住房市場發展,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對于購買能力較高的城鎮居民,支持其通過商品房市場購買中高端的商品住房;購房能力較低的居民,則通過租賃市場、保障房、共有產權住房來解決需求;對于難以承受房租、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政府則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分類調控,地方為主,金融、財稅、土地、市場監管等多措并舉,形成長遠制度安排。解決住房需求要以市場為主體,就需要一個統一、規范、成熟、穩定的住房供應體系。2021年7月23日,住建部等8部門發文,要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加速房地產稅立法,完善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房地產稅,是調節收入、籌措資金提供公共服務,從而完善再分配的重要方式。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到,“要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時任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總結房地產稅的作用時也曾經表示:“房地產稅主要是調節收入分配,特別是個人財富的集聚,起到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同時籌集財政收入,用來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
房地產稅立法程序的不斷推進,有助于穩定居民房價預期,釋放存量供給潛力。《十四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到,要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擴大地方稅政管理權。2021年5月11日,財政部等部分在京召開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聽取部分城市及專家學者對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四)加強平臺經濟監管,平衡行業間收入分配
近年來,平臺經濟快速擴張,聚集了大量要素資源,拉大了行業間收入分配差距。平臺經濟發展有助于打通經濟內循環,推動技術和產業變革朝著信息化、 數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進,促進現代產業體系的高質量發展,本質上是服務于共同富裕的目標。但是,由于平臺經濟具備規模效應、網絡效應、財富效應、指數增長效應,擁有大量數據資產和用戶,容易出現壟斷、大而不倒的問題,一方面有可能會影響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容易遏制行業創新。
2020年以來,我國不斷強調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著重加強平臺經濟監管。2020年10月,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建議提出,“促進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健康發展,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202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2021年4月,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平臺經濟監管。對此,今年以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針對阿里、美團、滴滴、騰訊等公司陸續出臺各類整治措施,主要體現在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打擊網絡平臺信息泄露。
2021年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提出,“我國平臺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要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營造創新環境,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并進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五、發揮三次分配作用,鼓勵高收入人群更多回報社會
實現共同富裕,需要建設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體系。中央財經委員會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過社會捐贈而進行的分配。個人或企業出于自愿,在習慣與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去,可稱為“第三次分配”。厲以寧在《股份制與現代市場經濟》提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會發展方面依舊會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來填補”。建設和完善第三次分配體系,我們認為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著力:
一要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稅收與行業法律體系。健全的捐贈制度和寬松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稅收對社會捐贈的激勵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熱情。發達國家對稅收相關的捐贈激勵實行“疏堵”結合:“疏”指免稅待遇以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免稅法律法規為保障;“堵”指采取較高的遺產、贈予和奢侈品消費類稅種。
自2016年《慈善法》實施以來,民政部及相關部委共出臺了21項公益慈善領域的政策文件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民法典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當中。此間,立法有必要更加鮮明地對公益慈善捐贈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在稅收方面也應予以實質性的優惠 。
二要明確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設適合中國國情的慈善組織培育模式。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曾存在政府監管定位模糊、社會慈善組織發展在缺乏監管與過度監管之間搖擺的情況。因此,在堅持黨對慈善事業發展的全面領導的同時,也要通過明確政府監管職責方位,在慈善事業中引入高效管理和競爭評價機制而針對性地提高整個社會公益事業的效率 。
三要建立健全回報社會的激勵機制。近年來,慈善事業有了長足發展,但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慈善規模仍然不大。例如,從2019年的數據來看,中國的GDP是美國的70%多,慈善捐贈總額是美國的5%左右,人均慈善捐贈額是美國的1%左右。相比而言三次分配水平總體較低。高收入者如能通過慈善回報社會,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和社會和諧穩定。
完善有利于慈善組織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繼續探索慈善的激勵機制,創造更加有利于慈善事業發展的寬松環境,引導和激勵更多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慈善事業的主體力量,從而更好發揮第三次分配對于改善收入分配的作用 。
(本文作者介紹:光大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宏觀經濟學家,研究所副所長,早稻田大學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部金融人才庫專家,中國金融四十人青年論壇會員。)
責任編輯:雷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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