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熊錦秋
當前大股東股票質押爆倉風險或是市場最大風險,強制平倉導致股價承受巨大壓力實質連續跌停,極大打擊市場和投資者信心,化解大股東股票質押風險應有章法,不能打亂戰。
當前大股東股票質押爆倉風險或是市場最大風險,強制平倉導致股價承受巨大壓力實質連續跌停,極大打擊市場和投資者信心;近來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數以百億計的專項資金來支持上市公司化解股權質押的風險。筆者認為,化解大股東股票質押風險應有章法,不能打亂戰。
有數據顯示,目前98%上市公司存在股權質押情況,其中有2000多家發布了公告,數百家控股股東股票質押比例超過90%。對于質押比例較高甚至100%持股質押的大股東,一旦股價下跌需要追加擔保物,由于無股可追加擔保,就可能面臨強制平倉風險。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地方國資開始行動起來,準備參與化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風險,另外監管部門也允許保險資金設立專項產品參與化解其中流動性風險,救助主要包括股權、債權兩種方式,比如國資承接大股東的部分持股等,總體來說這是一個好事情,大股東股票質押爆倉風險得以化解,可以免于在市場大規模平倉造成股價壓力,對提振市場信心無疑具有重要作用。
不過,無論是地方國資還是保險資金,最終都是納稅人或老百姓的錢,用納稅人或老百姓的錢來化解大股東股票質押風險,市場也擔心這其中是否會產生利益輸送,此前有些案例接盤國資已陷入深度套牢。為此筆者建議,需對國資接盤股票價格有所規定,接盤價格可參照市場價格,但若溢價收購,需經國資部門、專家、地方人大代表等多方論證。
若國資救助大股東股票質押風險的模式形成慣例,今后也有可能會助長大股東以股票質押加杠桿的投機冒險心理。或許,人們也應反思大股東股票質押爆倉風險之所以能夠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假若大股東股票質押后所得資金沒有被糟蹋,完全可用這些錢來償還股票質押借款、從而直接解除質押,即使質押融資用在實業上,其所鋪的攤子也應可變現償債。
由此,哪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值得救也應有所規范,在筆者看來,如果控股股東利用融資用于股票等投機業務、或將資金轉移境外,或者上市公司本就是垃圾公司,這些情況或許就不值得救,因為這不僅從道義上講不通,而且還會對市場機制、對經濟秩序都可能造成傷害,甚至可能帶來更大潛在風險。
當然,大股東股票質押風險之所以發生,也是因為其質押比例過高甚至100%持股都用于質押。今年《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有所修訂,但仍不夠完善,比如規定“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得超過50%”,等于50%指標誰先占就是誰的,既有違公平原則,也沒有對單個股東持股質押比例進行限制,仍可能導致大股東傾囊而出將100%持股予以質押進而爆炒現象。
而且,上述《辦法》主要規范的是場內股票質押融資,資金融出方主要是證券公司等主體;但在現實中,還存在場外股票質押融資,資金融出方主要為銀行、信托、保險公司等,交易不經過交易所。無論場內、場外股票質押融資,都需要到中登公司辦理質押登記,筆者建議,應由中登公司統計場內場外股票質押比例合計數據,同時規定,所有股東股票質押比例不得超過其持股的50%(為控制風險、該比例甚至可低至30%),由證監部門、銀保監部門等聯合監督落實;事實上,若控制住股東個體質押比例,自然也可控制個股整體質押比例。
對于接受幫扶救助的上市公司民營大股東,不應無償得到救助,而應付出一定“代價”。比如,根據歐盟競爭原則的規定,一家因為獲得了國家援助因此享受了“當下的”競爭優勢公司,在未來必須向它的競爭者“償還代價”,未來經營活動必須遭受某些限制,包括要么被迫從其主要的一門生意中退出,要么關掉一些分店,要么停止生產某些產品,等。筆者建議,對A股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民營大股東、或者被救助的上市公司,視其接受救助情節,可以適當對其經營活動予以限制,以防對其他競爭對手產生負面影響;同時,也可對其接受救助提出一些前提條件,包括強制性降低杠桿、處理存量資產,確保未來地方國資能夠連本帶利予以收回,畢竟地方國資伸出援手主要是解決流動性問題,絕非撒錢。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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