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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為義:“囚徒經濟”與股市誠信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3日 10:54 新浪財經

  摘要:本文從“理性經濟人”經濟博弈角度,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誠信危機的內在根源,論證了治理誠信危機是解決證券市場危機的治本手段之一,并據此提出了強效的制度改革建議。

  關鍵詞:囚徒經濟 誠信 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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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為義

  誠信是個很普通、很古老的道德規范,在我國個人利益最大化被弱化的計劃經濟制度中,它在法律調整約束力中不具有強制性。可在市場經濟環境體系中,理性經濟人的本質動機被發揮得淋漓盡致,他們憑借信息不對稱的面紗和制度缺陷的信用平臺,去追求損人利己的最大化利益,尤其在中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導致曠世驚呼的“誠信危機”。

  實質上,14歲的中國證券市場一直存在著誠信問題,只不過歷史階段不同,這一矛盾被激化的程度不同而已。在這一簡短的發展過程中,濫用信用、違反誠信義務而導致合法投資人權益受到侵害的違法行為人,既包括上市公司、券商、經紀服務商等,更涉及政府職能部門,如國有股減持風波、主板市場的銀廣夏與鄭百文事件等、直至中小企業板的瓊花事件,頻繁爆發的決策不慎重、信息虛假與欺詐等行為,讓投資者嚴重失望,尤其使之費解的是,我們的制度不作為,我們的監管當局不作為,我們的政府為什么也如此不作為呢?

  眾所周知,信用是證券市場的基石,社會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磚瓦,一旦誠信危機嚴重化,社會投資人因損失慘重必然做出逆選擇,其最終結果套牢的買單必然是政府或政府機構,這是必會觸發金融風險。面對這些問題,本文僅從經濟學角度加以一定詮釋。

  1、證券市場“理性經濟人”的結構圖譜

  僅就參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人動機來分析,可以形象地將我國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示意為警察(證券監管者)、商人(證券發行者與證券經紀人)、消費者(證券產品投資者)。理論上講,“警察”的行為動機是實現該市場環境的公平、穩定、有序與高效的運行,目的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而商人和消費者卻都是“自私自利”的理性的個體“經濟人”,其行為的價值趨向理所當然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自身損失最小化。

  可是,由于中國經濟制度漸進改革的強效路徑依賴性,導致了證券市場存在諸如“股權分置”、一股獨大、同股不同權、不道德“圈錢”、違規成本低廉、弱勢投資人利益保護不作為等改革進程中遺留的歷史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在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中產生了明顯的“蝴蝶效應”,并表現在證券市場結構圖譜的漸變過程中。

  2、“囚徒經濟”博弈環境中的誠信虛置

  資本的優化配置應該是證券市場的靈魂功能,而融資或“圈錢”只不過是該市場的籌資手段,在市場化日臻完善的證券市場中,優勝劣汰是該市場中資本生態競爭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通過“市場無形手”的直接作用,日益體現了誠信是廣大投資者進行投資的基本前提、是維護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石。目前證券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的“一九”或“二八”現象,個體投資者的淡出或邊緣化,無不留下了誠信危機的印跡,結果是一次次地引起股市的劇烈震蕩或“危機”,以及投資人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信心的完全喪失。

  在以信用為基礎的證券市場中,出現誠信危機的一個重要根源,是經濟人非法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窮盡訴求。在我國現階段的證券市場中,如果我們就參與主體的利益博弈結構來剖析,至少存在如下不健康的關系特征:

  (1)、發行者的強勢和投資者、尤其是個體投資者的弱勢。其突出表現為,一面是上市公司憑借政策外衣,實施對資本獲取的貪婪追求,而忽視對投資者持續利益回報和公司持續發展的責任;另一面是投資者、尤其是個體投資者有效參與權和信息獲取權的弱化。其結果是,上市公司的破產,只是投資者的破產,而非發行者、控股股東、或實質經營者的破產。

  (2)、“同體監督”形成的利益合謀,法規效率弱化[1],造就了強勢恒強、弱勢恒弱的利益失衡“定律”。上述證券市場結構圖譜清晰地給出,國有股獨大的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國資委、從事經紀業務的證券商與執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證監會,實質上仍然受制于統一控制主體——政府的意志約束,這種“同體監督”體制,必然強化了證券市場的“融資”功能,而弱化了負有上市公司經營不作為、違規、偽信等責任的實質經營者的過失成本,此種體制形成的“豬智博弈”環境,又使得社會法人大股東、民營資本股權獨大的實質控制人去充分利用這一制度平臺,來享受這一道“合法”而豐盛的“免費午餐”,由此構建的證券市場的強勢群體(大股東、經紀商與機構投資者),必然使得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個體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不作為,執行效率被倍增弱化之終結。

  這種對上市公司資本實質控制人違規、不作為等低約束成本的制度環境,必然使得強勢群體充分利用“市場無形手”來實現“經濟人”的本質目標——低成本地獲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實現自身資本的積累或擴張。由此可見,目前的制度實質上是為強勢群體合謀、共同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準備了較好的保護傘。更為致命的是,使得強勢群體階層陷入“囚徒困境[2]”的不健康博弈競爭環境之中,博弈產生的納什均衡,也就是合謀群體各自利益最大化的終結,即造假、包庇等偽信者因不守信用而能夠獲取更大利益,誠信“經濟人”卻因守法提升了競爭成本而使自身處于競爭劣勢,如此,競爭者趨同的結果是——所有“經濟人”都會變得誠信全無,社會經濟走向“囚徒經濟”的歧途中。不難看出,這種“囚徒經濟”博弈環境中的誠信虛置是必然的,是現行制度的痼疾。

  3、根治“誠信危機”的有效藥方是實施昂貴的責任人偽信成本制度

  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競爭者自律和公平競爭;一個壞的制度,則必然滋生不公平競爭,提升交易成本,導致社會資源浪費,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充分體現了現行制度的缺陷,假如我們把證券市場比作“銀行”,那么根據張衛星等有關專家的測算,截止現在,這家“銀行”已經虧損了13000多億元人民幣,這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上廣大社會投資人的利益遭受了嚴重損失。因此,要使我國證券市場真正成為引導社會儲蓄資本投資、實現投資資本增值的“磁力”市場,通過金融創新提供新產品固然必需,但這絕不是解決證券市場危機的“治本”藥方,現實已經很清楚地顯示,權力、利益與問責等制衡機制不健全的制度才是證券市場危機與民心喪失的本質根源。

  為此,要促使我國的上市公司、證券經紀商徹底并自覺地摒棄“囚徒經濟”的利益博弈模式,而真正履行對投資人利益盡責的義務和誠信信用,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破解此類“囚徒經濟”利益鏈的實質性強效舉措,應該是在現有證券法律的基礎上,完善與強化實施對責任人的高昂偽信成本制度,從而實現以市場、經濟或法律手段對違規違法者的震懾,對守法守信者的激勵。具體改革建議為:

  (1)、修改證券法、公司法,增補發現重大或一貫違法違規事件時,允許投資人全額贖回股本金制度,強制上市公司退市。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沒有充分審慎投資人(尤其是個體投資者)是在信息不完備的情況下作出的被動投資決策,而法律卻又在風險自負的原則下,規定了投資人在成為股東之后應該承擔的所謂“合法”風險,即非公司破產不允許退股和風險共擔制度,該制度至少產生兩方面的惡性后果:一是上市公司竭盡全力包裝自己,掩蓋欺詐、偽信與違法等歷史行為,本質目的是上市圈錢,損害中小投資人利益,而不是優化配置社會資源,實現投資人資本增值,這就是強勢群體合謀行為屢禁不止、劣質公司充斥目前證券市場的根本原因;二是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因信息不完備使普遍經歷過受騙投資股票的投資人缺失保全其投資本金兌付的法律依據,最終只能等待公司破產退市,這實質上是通過法律強制中小股東血本無歸,為此,作為弱勢群體的中小投資者只能夠加速淡出證券市場。所以,只有實施這一法律修正條款,才能有效實現“違者自負”這一公正原則,并可確保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繼續完善違法違規處罰制度,推行偽信責任人高成本制度,致使違法、偽信者高代價,甚至破產。這是破解“囚徒經濟”利益鏈的致命措施。其理由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利益博弈關系中,強勢群體始終掌握著強效操控利益杠桿的砝碼,實踐也證明他們總是利用現行相關法律的低處罰制度、低約束效率,去竭盡全力地從事違法、違規、偽信等的合謀行為,侵害投資者利益,危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秩序,大幅提高了市場的監督成本,最終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要從本質根源上徹底制止這種屢禁不止的、嚴重破壞證券市場基礎的違法、偽信行為,其最優方案只有一個,就是對違法、偽信等責任人實施高成本制裁,包括嚴厲的從業限制、數倍于非法所得或所造成損失的經濟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

  (3)、加大媒體視窗服務社會的正向訴求。大力宣傳誠信與合法經營的公司,曝光偽信、違法違規經營的公司,加大公眾的守法誠信教育力度,培育社會誠信意識,引導公眾自覺消費守法、誠信經營的優質公司的產品,實現產品終端消費者監督模式,這樣,既達到了低成本監督劣質公司的目的,又達到了重構誠信社會的目標。

  (4)、實施信用稅收制度。政府依據上市公司的信用狀況實施差別稅收,即對守法誠信的公司產品給予稅收優惠,以降低產品成本,讓利于消費者,從而進一步提高該類公司產品品牌效應,增強其產品競爭力;相反,對違法、違規、偽信的公司產品加征處罰性稅收,以降低此類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總之,筆者認為,要真正根除誠信危機發生的根源,就必須致命打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與偽信行為,這是解決我國證券市場潛在金融危機與逐漸脫離群眾的治本方案之一,理論與實踐均已證明,制度革新是實施這一打擊的經濟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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