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11日電(記者 劉倩)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日前中國證監會就擬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問題發布通知。通知提出,上市公司新股增發申請材料在中期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發審委審議的,均應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國證監會還可以在必要時要求發行人提供相關的財務會計資料。
根據此前出臺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應當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如果發行申請于下半年提出,則公司還應當提供申請當年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此次發布的通知主要就執行中時間劃段和細節問題作出規定。
通知說,對最近3年審計意見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其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審議的時間不受中報披露時間的影響。但是公司必須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對最近3年審計意見中存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如果申請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發審委審議通過的,但發行時間在6月30日后的,中報要求與上一種情況相同;如果公司最近3年審計意見中存在帶解釋性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或申請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發審委審議但未獲通過的,則要在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前,提供已公告并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對最近3年審計意見存在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且發行申請于6月30日后提出的公司,同樣要求其在申請材料提交發審委前,提供已公告并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通知》還明確要求,對上市未滿3年及重大重組后距本次發行不滿1個會計年度的公司,也需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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