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山/文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該《辦法》共分9章,有59條規定。它是規范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如何計算其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成本費用、工資薪金、資產折舊或攤銷、借款費用、租金支出、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及其他扣除項目可準予稅前列支有關扣除金額的標準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是在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同經濟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從事各類經濟活動時開展成本、費用及利潤核算時,所產生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調整、充實、完善了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金額的標準。它是企業從事應納稅所得額核算中必須遵循執行的法定準則。因此,納稅人學習和貫徹執行該《辦法》的情況如何,這是關系到企業是否正確計算和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大事情,有必要引起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但是,稅務人員從近期開展稅收檢查和管理工作中了解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2000年開始實行至今一年多來,一些上市公司對學習貫徹該《辦法》情況令人擔憂。許多上市公司對《辦法》不甚了解,還有不少上市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該《辦法》出臺。因此,這些企業在核算申報應納所得額過程中,還是按原來舊的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標準計算,這必然會產生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不準確的問題。也就加大了企業和稅務人員在今后依該《辦法》調整帳務及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工作的難度。
有鑒于此,各上市公司所得稅自行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促請上市公司要主動深入學習《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并認真領會其精神,按有關規定自行做好所得稅稅前扣除各項成本費用的核算調整工作,避免由于不按新舊不同的稅前扣除規定所造成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以免稅務機關按稅務違章問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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