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4月28日報道 日前,PT水仙的9位股東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這一行動,使本來已經頗多爭議的退市問題變得更加復雜。
據了解,狀告上交所和中國證監會的這9位股東共擁有PT水仙股票數萬股。9名PT水仙股東的起訴理由是,上交所與證監會的有關PT股票的政策法規前后矛盾,造成他們在投資PT水仙股票時蒙受了重大損失。他們認為,中小投資者無法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同時,又承擔突如其來的政策風險,因而決定尋求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PT水仙退市令發出后,證監會和上交所均明確表示要確保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同時似乎更強調投資者應該“風險自負”。
4月27日,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在接受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采訪時稱:“首先我要聲明的是每個人都有權要求自己的合法權利。PT水仙的退市本身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在里面的,不然證監會不會(這樣)做的。PT水仙的9位股東如果真是要去做(打官司),那就請他到法院去,法院必定會給他一個公平的審判。”
事實上,梁定邦所說的“依據”正是導致PT水仙股東不滿的原因。近期證監會和證交所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退市的政策,但其中一些關鍵性條款卻出現了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例如“寬限期”。2001年2月22日證監會公布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該《辦法》提出:“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后,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其中的寬限期是12個月。與《辦法》同時發布的《通知》中規定,“目前已在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的公司的寬限期為六個月”,而且年報披露后的45天內就要提出申請。但是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案)》第10.1.11條卻規定,PT股票“在暫停上市后3年內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PT水仙的9位小股東正是依據此條款而在買入股票后,期待PT水仙能在3年內扭虧為盈,錯過了避開風險的機會。
讓業績不好的上市公司退市,目的是規范國內證券市場,同時也是保護更多投資者的利益。但退市不能簡單一走了之,如何制定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機制,是堅持“市場的事情由市場去解決”的本屆證監會必須盡早解決的問題。(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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