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倪榮根) 最近,PT水仙的正式退市引起了部分PT水仙小股東的強烈反應。他們認為,上交所與證監會的有關PT股票的“游戲規則”前后矛盾,造成他們在投資PT水仙股票時蒙受重大損失。為此,9位PT水仙股東已于昨日聯名將一紙訴狀送達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狀告上交所和證監會。
這9位PT水仙小股東共擁有PT水仙股票數萬股,都是在中國證監會今年2月22日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前買的。9位股東購買PT水仙的初衷源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本)》(下稱“規則”),該規則的10.1.11條規定,PT股票“在暫停上市后三年內的任何一年有盈余的,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本所收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這9位股東寄希望于PT水仙能在該“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后三年內”(而非“退市”)扭虧為盈,因而買入股票后一直未拋。然而,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突然發布的“辦法”,使PT類股票面臨立即退市的危險,而非三年,因而PT類股票應聲大跌,造成這9位股東在投資PT水仙時損失慘重。近日,PT水仙又成為在上交所掛牌的PT類股票中惟一的退市公司,更將造成這9位PT水仙小股東不可預測的損失。
據了解,這9位股東中,有2位退休職工,1位下崗工人,5位在職職工,還有1位70多歲的老太太。他們表示,完全知道投資股市需要承擔市場風險。然而,上交所的“規則”并未改變,證監會的“辦法”又要執行,那么,由“規則”與“辦法”引起的矛盾給中小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又該由誰承擔?他們認為,中小投資者無法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同時,又承擔突如其來的政策風險,最終決定尋求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后:
對PT水仙小股東狀告上交所和證監會的舉動,個中是非本該由法律作出最后裁決,本報不愿過多置評。需要說上幾句的是,在日益提倡“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確保政策、法規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恐怕已不單單是資本市場及其監管部門所面臨的課題。
盡管PT水仙退市令發出后,有關部門已多次明確表示要確保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這9位小股東發起的訴訟,至少體現出公民法律意識的蘇醒,也為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提供了視角。此事再次證明:“法制、監管、自律、規范”是中國證券市場最終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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