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單偉) 為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核準制度下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招股說明書》及《股票上市公告書》的公開征求意見稿。
從今年3月中旬開始,股票發行核準制將正式推行,符合條件的企業將在核準制程序下報送申請文件。為此,證監會在總結過去股票發行審核經驗的基礎上,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通行作法,制訂了一整套適應核準制要求的法規與規則。此次刊登的咨詢文件便體現了在核準制度下,主管部門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監管重點的理念。
據了解,這一咨詢文件自1999年5月開始起草,并從當年下半年起進行修改,同時充分吸取業內智慧,并借鑒美國及我國香港特區等地經驗,著力于充分、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與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的信息。
較之以往發布并實施的有關文件,該咨詢文件在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完善披露內容體系,改進披露形式和格式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形式上單獨設立了一部分,即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強化了發行人、董事及中介機構的披露責任。在內容上也有重大調整,尤其是強調了對發行人的業務、技術、組織結構的披露,明確建立了特別風險提示制度,強調了對公司改制重組的披露,即公司要做到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等五方面的獨立,要求公司披露規范運作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咨詢文件加大了對公司改進財務信息資料質量的披露,要求披露公司管理層的財務分析意見;強化了對發行人、董事、技術人員以及收入的披露,并要求發行人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并規范關聯交易;加強了對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的披露力度。同時強調發行人要對業務發展目標進行規劃,披露募集資金運用情況,使投資者便于了解公司的成長性與持續發展能力。《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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