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通知要求基金銷售報告半年上報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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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0日 07:30 京華時報 | |||||||||
本報訊 記者昨天從中國證監會獲悉,鑒于近日市場上出現了基金在銷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為規范市場,證監會下發了關于做好基金銷售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派出機構應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報送前半年的基金銷售監管報告,并為每個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建立基金銷售監管檔案。 證監會要求,派出機構應依據授權,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及其
此外,對于轄區內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派出機構應按照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的核查要求檢查其是否具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是否具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并出具現場核查意見書。該現場核查意見書將作為核準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重要依據。 不僅如此,派出機構還要對轄區內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進行檢查,若發現不具備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勒令其停止,并及時處理并報告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的銷售活動進行檢查或抽查,了解其在基金銷售網點發放或公布的材料是否與基金管理公司向派出機構報備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相一致。若出現不一致的情況,要立即要求相關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改正,一旦發現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的銷售活動存在禁止的行為,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證監會基金監管部。(記者 敖曉波) >>>更多資訊請點擊進入新浪基金頻道相關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