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要求基金運作和銷售要加強監管必須規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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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0日 07:1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北京消息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兩個通知,對兩辦法實施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規定。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向所屬派出機構發出《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 《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運作辦法實施之前
鑒于基金法、運作辦法對基金財產投資于國債的比例,投資于股票、債券的合計比例以及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比例未做限定,該通知要求,運作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擬變更原基金契約有關基金投資比例、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數和比例約定的,應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公告后,方可變更原基金契約的相關約定。 在《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監會提出,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準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于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契約)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后實施。 該通知還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基金開始募集兩個工作日前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報當地證監局備案。符合銷售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 同時,證監會還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在《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證監會要求,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的核查要求,檢查其是否具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是否具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并出具現場核查意見書。該現場核查意見書將作為核準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重要依據。 該通知還要求,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進行檢查,若發現不具備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勒令其停止。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的銷售活動進行檢查或抽查,了解其在基金銷售網點發放或公布的材料是否與基金管理公司向派出機構報備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相一致,若出現不一致的情況,立即要求相關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改正。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的銷售活動進行檢查或抽查,了解其是否存在銷售辦法第四十七條禁止的行為,一旦發現,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證監會基金部。(記者 林堅) 同日報道: >>>更多資訊請點擊進入新浪基金頻道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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