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峻嶺北京30日報道】 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處日前發布了“證券公司推薦發行申請修改方案”,對今年3月制定的“證券公司自行排隊、限報家數”的政策做了補充和完善,根據新規定,券商可推薦企業數量的上限基本被定為14家。而在此之前,這一上限被圈定在8家。
本報7月27日發表的“限報家數困擾大券商”一文引起了眾多證券公司的關注,證券公司特別是大證券公司對核準制下仍存股票發行指標限制這一規定感到困惑和不滿。今年3月2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認為,“限報家數”雖不符合市場化的方向,但在核準制實施初期,為建立良好的發行申請秩序,亦不失為一種較為有效的過度辦法,但目前的做法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應盡快修改,確定比較科學合理的“限報家數”辦法,減少實踐中的矛盾和不公平性。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新規定,修改后的方案以凈資本和近兩年平均主承銷家數確定證券公司一次可推薦企業的家數指標。因為凈資本能比較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資產質量和抗風險能力;同時,如果證券公司在某年度由于特殊原因而承銷業績少于正常年度,可以給予綜合考慮。具體確定辦法見表1和表2。
按照上述兩種標準確定的推薦企業家數可能會有所不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明確指出,依據以上兩類指標確定的家數不能相加,協會將從兩類指標中選擇有利于各證券公司的指標來確定其一次可推薦的企業家數。
新方案同時規定,在證券公司一次可推薦企業的數量中,首發和增發、配股企業數量之間可以調劑使用;2000年度信譽積分在前8名的,將增加一家可推薦家數;所承銷公司發行當年出現虧損的證券公司除外。
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時指出,為充分發揮各主承銷商的內核作用,加大主承銷商的責任,在執行過程中,擬根據各證券公司推薦企業發行申請的通過情況,適時調整一次可推薦家數,并將“通過率”(一年內一次性通過發審會的企業數占提交至發審會的企業總數的比例)作為核定其下一年度可推薦家數的參考指標。具體辦法是:出現一家所推薦企業一次性未通過發審會的,將自出現該情況之日起3個月內,從其可推薦家數中相應減掉一家。出現一家所推薦企業兩次未通過發審會的,將自出現該情況之日起半年內,從其可推薦企業家數中相應減掉一家。本年度“通過率”低于80%的,將從下一年度可推薦家數中減去一家。
對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此次“改良”辦法,北京一家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部人士認為,發行申請修改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券商推薦企業的數量,突破了原來券商只能有8家推薦企業通道的僵化做法,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改良”的方案在原則上仍然與核準制的精神相悖,屬于“換湯不換藥”的做法。證券公司特別是有實力的大券商期待著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推薦企業數量的完全放開,讓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通過發行這一關。(完)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